西安近代化学研究所新建36号楼公有住房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成为干部领导谋取私利的产物!建设楼房时向房管局申报的名单是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员,但是对单位职工出售时却把当时申报的人员排除在外,却让不符合文件法规的人员购买。
陕政发〔2003〕3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规定,享受住房补贴的“新职工”(2000年以后参加工作且每月领取住房补贴),不得租住廉租住房,也不能购买享受房改优惠折扣政策的公有住房。
《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每个职工家庭按房改规定的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只能享受一次。
西安近代化学研究所违规把新建公有住房(房改房)出售给不符合条件即2000年以后参加工作且每 都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员和已享受过公有住房优惠政策的中高层干部领导!
单位对这种违规的行为解释为对有突出贡献员工的奖励,但是却在无不满足无房户的情况下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也没有征求他们的意见,完全成为领导一句话的决定的事。造成了单位很多老员工和退休职工还靠租房生活,而个别领导干部却拥有2套公有住房。
国企央企本该率先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但是现在很多国企央企领导存在只手遮天目无法规的行为,单位工会基本只是走走形式,完全没有决定权,全在领导一句话!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