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4日本人同爱人在东木头市的秦唐一号酒店参加朋友小孩的百日宴,过程中同桌人员均感觉头痛头晕,遂离席,走到电梯我爱人晕倒昏厥,四肢抽搐、呼吸困难,我们打电话叫了急救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报案,药监局有个叫徐建梁的同志到医院做了报案记录,而后同酒店人员去酒店了解情况并取样,当时我问了酒店有没有留样,酒店人员当着药监局的工作人员说留样了。
可是三天后徐建梁给我电话答复我说是饭店没有留样,我爱人昏厥和食品没有关系。我就向药监局纪委举报,要求给我解释清楚:
1、为什么酒店说留样了,徐建梁去酒店取样,三天后又告诉我们没有留样;2、药监局执法取样的过程是否符合程序(去酒店是徐一人去的),为什么没留样这么重要的事情三天后才通知家属;3、药监局做出的解释“没关系”是不是就是食品“没问题”,后药监局纪委给我的答复他们的执法是合规的,至于我提出的问题他们拒绝答复,说要我和直接技术部门联系让他给我解释,但又拒绝给我技术部门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