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老人被打轻伤 西安灞桥法院判决犯罪实刑 拖延不执行导致犯罪逍遥法外
西安灞桥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4)灞刑初字第00099号
申请人:牛小旺、男、汉族、1944年1月14日出生今年70岁。联系电话:18220855500。
申请人因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2014年10月20日申请灞桥区检察院提起抗诉,无果,该判决刑事部分已经生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牛小旺现申请对该案公检法相关环节存在问题进行监督。理由如下:
一、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路建利投案情节不符合事实。
2012年7月10日17时许发生本案,7月10日晚20时许,7月13日9时许,灞桥区十里铺派出所民警分别对被告人路建利进行了两次询问调查,路建利对自己的行为均供认不讳;期间,警方也对被害人牛小旺、证人邵全意、程雪妍、王佰琴等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也同样清楚明了,但此后警方却迟迟不作任何处理,任由被告人在路建利在十里铺派出所辖区内逍遥法外。
申请人迫于无奈,被迫上访维权,后十里铺派出所将被告人路建利列为上网追逃人员,其实路建利就在村里,并和申请人时常见面。
由于申请人不断上访维权,2013年12月30日,十里铺派出所将被告人路建利抓获归案。因此对于本案被告人路建利归案问题,一是警方怠于履行职责,放任路建利在其辖区内逍遥法外长达17个月之久,二是警方在将路建利上网追逃后将其抓获归案的,并非路建利主动投案,一审判决认定其主动投案不符合事实。
二、判决书对被告人路建利量刑畸轻。
一审判决机械的认为本案因邻里纠纷引起,便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未综合考虑到本案的其他加重情节:
1、案发时被害人牛小旺已经68周岁,犯罪对象为老年人;
2、案发后,被告人不思悔过,反而千方百计逃避处罚,在被警方上网追逃后仍不主动归案,接受处理;
3、被告人认罪态度恶劣,庭审过程中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
4、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至今未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进行抚慰;
5、被告人对于被害人经济损失,至今未予以赔偿。
上述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均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但一审判决对上述情节均未予以考虑,量刑显然畸轻!
三、灞桥检察院不支持抗诉理由不充分
1、被告人路建利拒不认罪,被告人四处扬言,他在灞桥公检法都有人,这个事最后只能不了了之,在十里铺派出所、灞桥检察院、灞桥法院以身患疾病为由对路建利对路建利不及时抓捕、不支持抗诉、从轻判决可见被告人确实是背后做了大量工作,这也印证了被告人在灞桥公检法都有人的嚣张言辞;
2、量刑太轻,被告人非常嚣张,一审庭审中态度嚣张、拒不认罪,灞桥法院判决书中已有明确认定,在我们提出抗诉申请后,不实际核查案情,敷衍被害人并做出不支持抗诉决定,在灞桥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仍拒不赔偿、据不道歉,并扬言他就装一身病,找人做了相关“证据”可轻松逃避法律制裁;
3、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灞桥检察院有受贿嫌疑 被告人路建利是被公安机关抓获,然而在做了工作后,十里铺派出所为被告人出具了有“自首情节”的情况说明欺骗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文书中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和律师当场提出质疑指出问题,当时主办检察官表示会尽快核查下,后来检察院向灞桥法院出具的起诉书中去掉了自首情节,可让我们万万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在庭审现场该检察官却向法庭提出被告人路建利具有自首情节,再次我们不禁要问,灞桥检察院前后不一的法律文书和说辞,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不为人知的事情?白纸黑字并加盖灞桥检察院公章的起诉书难道是儿戏?难道真如被告人扬言的那样,连公正廉明的检察机关也被买通了?在一审判决之后,被害人在法定时间内提出抗诉申请,灞桥检察以2014年1号文件告知被害人不支持抗诉,被害人的合法要求“公正廉明”的灞桥检察机关为什么不予支持?灞桥检察院是惧怕被告人还是收受了被告人好处后故意不作为?
四、灞桥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对路建利不予收监。
(2014)灞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被告人路建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但灞桥区法院却在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将罪犯路建利收监执行,灞桥区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也对此视而不见,法院既然给路建利判了有期徒刑,却又不收监执行,如此儿戏,倒不如直接宣告路建利无罪!
恳请关注并参与监督,让犯罪分子的恶劣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请予以支持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