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应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解决社保问题

佳佳
2014-11-02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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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社厅:

最近随着我省城镇化水平不断的提高,失地农民的数量也随之大量增加,为了让失地农民不因失地而失保,失业,失去最低生活保障。面对现在基层政府只管征地不管农民的生活问题日益突出,造成新的社会问题。陕西省应该参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其它省份出台《陕西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规范基层政府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我省现在失地农民存在以下问题:

1.失地农民几乎没保障,失地失业失去生活保障。 现在基层政府特别是县区征地后,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几乎只管征地卖钱不管农民死活。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普遍较低,造成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无保障。大部分农民可以说参加了农保,但是现在在城市生活的失地农民,对于农保一个月发的50元低水平的保障都不够农村买袋面的钱怎么来保障失地农民的日常生活支出。

3、我省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没有统一和政策支持。现在我省各地均以各自为政,现实中省上不出政策,各个地方基层也米可依据的政策。

所以建议出台《陕西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以规范和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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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14-11-02 17:45
已转交 2014-11-02 17:45
已反馈 2014-11-07 15:16
已反馈 2014-11-07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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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已有六市制定办法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11-07 15:16

尊敬的网友“佳佳”:

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针对您反映的问题,人社厅及时给予回复,以下是回复的主要内容:

您好,现将您反映的关于《陕西应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解决社保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发展,大量土地被征用,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已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下发后,我省于2007年1月出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号),8号文件的主要政策规定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两个确保:一是要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二是要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两个区别:一是对被征地农民区别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外,实行分类指导,二是区别新老被征地农民。对新征地农民,必须严格按照国办发29号文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就业培训作出安排,落实社会保障资金。

三个明确:一是明确保障对象范围,主要解决规划区内征地后人均不足0.3亩的新征地农民;二是明确保障水平,三是明确责任主体,各级政府是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个重点:一是以新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人群,二是就业培训以劳动年龄段内特别是中青年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三是社会保障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重点。

2007年[陕政办发]8号文件下发以后,全省各市区陆续都制订了实施办法。一是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纳入全省就业与再就业整体规划,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在劳动年龄段内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并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对公益性征地,政府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并制订相关的鼓励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对生产经营性征地,政府督促指导征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大力开展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能力。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在城市规划区内,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培训范畴,按规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引导他们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之路,促进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和市场就业需求,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二是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将年满18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实行一次性缴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办法,各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不同的缴费标准;同时鼓励劳动年龄段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各级财政、村集体分别给予一定年限的补助。

三是创新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总结我省西安、宝鸡两市的经验,2011年10月28日,我厅会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规定征地时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项目,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列入征地成本,社会保障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情况确定(每亩最低不低于1万元)。不论任何项目征地(包括各级公益性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都必须确保此项费用落实。同时,市、县(市、区)财政每年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保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资金需要。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的特殊性,实行灵活多样、能适应不同需求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将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对其参保缴费给予一定的优待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除对其参保缴费给予一定补助外,并适当提高其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或采取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补贴的形式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生活补助。同时要求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工作。截止目前,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商洛六市制定了当地的实施办法,其余各市区都在积极制定当地实施办法。

如对以上回复有疑问,可与西部网《民生热线》编辑部联系:029-85257538-103

西部网

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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