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纪检委领导,您好!我系原告李军平,男,汉族,41岁,家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五丈原镇东星村六组19号,农民。因建筑工伤事故赔偿原因将李宏科(包工头)、赵喜怀(房主)诉于岐山县人民法院。案件于2011年11月21日立案,2012年6月4日开庭审理。2012年8月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李宏科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44376.56元,赵喜怀赔偿10369.27元。
案件在社会和法律的支持下,经过9个月漫长的等待后终于得到判决,我万分欣喜。案件于2012年11月8日移交到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厅立案。
时至今日共计询问案件进展20余次,在执行二厅分四次才领到5800元的案件款。由于家住五丈原镇距离岐山县城路程较远,坐车很不方便,每次起身时都是满怀信心,因我受伤部位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被鉴定为8级伤残,已丧失重体力劳动能力,拖着生病及手术后遗症的身体,前往法院执行二厅询问结果。但是,一次次都是以失望而告终。各种理由,各种推诿,各种不方便使我身心疲惫,悲痛欲绝,真是叫天天不应,呼地地步灵。我承受着病痛和精神上双重的折磨,我的妻子为4级残疾,三个孩子的学杂费,双亲(七旬有余)的医药费,家中的日常开支等等像一座座大山压得我喘不过气来。我真的不知道下一步该寻求哪里的帮助了。
我曾经找过的部门和领导:案件负责人共计20余次,电话不计其数;执行二厅厅长3次,执行局王局长2次,执行院长1次,院长(一把手)1次,县信访局2次,县人大2次,政法委1次,检查院民事科1次,市人大2次,市中院信访办2次,市信访局法院院长接待日1次,省信访局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