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法院宣判包工头赔偿工伤损失 2年了为啥不执行

李军平
2014-02-21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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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纪检委领导,您好!我系原告李军平,男,汉族,41岁,家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五丈原镇东星村六组19号,农民。因建筑工伤事故赔偿原因将李宏科(包工头)、赵喜怀(房主)诉于岐山县人民法院。案件于2011年11月21日立案,2012年6月4日开庭审理。2012年8月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李宏科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44376.56元,赵喜怀赔偿10369.27元。

案件在社会和法律的支持下,经过9个月漫长的等待后终于得到判决,我万分欣喜。案件于2012年11月8日移交到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厅立案。

时至今日共计询问案件进展20余次,在执行二厅分四次才领到5800元的案件款。由于家住五丈原镇距离岐山县城路程较远,坐车很不方便,每次起身时都是满怀信心,因我受伤部位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被鉴定为8级伤残,已丧失重体力劳动能力,拖着生病及手术后遗症的身体,前往法院执行二厅询问结果。但是,一次次都是以失望而告终。各种理由,各种推诿,各种不方便使我身心疲惫,悲痛欲绝,真是叫天天不应,呼地地步灵。我承受着病痛和精神上双重的折磨,我的妻子为4级残疾,三个孩子的学杂费,双亲(七旬有余)的医药费,家中的日常开支等等像一座座大山压得我喘不过气来。我真的不知道下一步该寻求哪里的帮助了。

我曾经找过的部门和领导:案件负责人共计20余次,电话不计其数;执行二厅厅长3次,执行局王局长2次,执行院长1次,院长(一把手)1次,县信访局2次,县人大2次,政法委1次,检查院民事科1次,市人大2次,市中院信访办2次,市信访局法院院长接待日1次,省信访局1次。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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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14-02-21 15:21
已转交 2014-02-21 15:21
已反馈 2014-04-04 14:49
已反馈 2014-04-04 14:49
您的留言相关部门已办结反馈,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
已反馈
岐山县回复:纠纷案件可望在今年6月结案
陕西省纪委监委
2014-04-04 14:49

尊敬的网友“李军平”:

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岐山县政府及时给予了回复,以下是回复的主要内容:

关于李军平反映案件执行问题。经向法院了解情况,申请人李军平于2012年11月8日向县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立案后,于2012年11月12日依法向被申请人赵喜怀、李宏科发出执行通知书,止2013年11月25日共执行回案款10580元,其中赵喜怀给付2300元,李宏科给付8280元。

目前,李军平在太白县某部队打工(灶房),赵喜怀患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肝炎),李宏科常年在四川省成都市打工。根据本案实际,县法院已启动了执行救助程序,2013年向李军平救助5601.61元。最近,县法院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可望在今年6月当事人回家夏收时执结案件。

对以上回复如有疑问,可与西部网《民生热线》编辑部联系:029-85257538-103

西部网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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