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陕西省外经贸建设七公司第三项目部,也是『阳光北郡3#和4#楼』项目工程的负责人。今向你们反映,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涉嫌贪污侵占国家资产的犯罪事实:西安房产二公司负责招标阳光北郡3#和4#楼经济适用房建筑工程,我们的中标价是2.27亿人民币(后附中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他们向西安市房产局及西安市政府申报该项目时,也是以2.27亿上报,并领取专用款项的,而实际上,给我们建筑方只支付了4836万元,剩下的1个多亿元涉嫌被该公司个别领导贪污侵占。
2011年11月15日,我们与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规定我们承建的建筑面积91010㎡,中标价款2.27亿人民币。2011年7月,我们正式按合同要求从垫层开始施工,并于2011年年底垫资施工到双方约定的地上八层,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下简称“西安房地产二公司”)给我们按他们所谓施工协议(条款里:执行99定额,土建下浮8%;安装下浮15%,给我们按75%付款(后附施工协议书复印件)。而没有按中标合同的条款来以实结算;由此造成我们连建安成本的一半都不到。
但是,我们为了社会稳定和谐,东挪西凑,一直替西安市房地产二公司垫资。到了2012年8月,我们实在无能力再垫付的时侯,民工因拖欠工资而开始闹事。这时便又按他们所谓施工协议条款里:执行99定额,土建下浮8%;安装下浮15%,给我们提到80%付款。虽然这样提高了5%个点,但是仍然工程款支付相差太远。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都没有停工,而是四处筹借资金,东挪西借;克服重重困难,于2012年12月30日,两栋3#和4#楼顺利封顶;并且3#楼的二次结构到了28层。但是,西安市房地产二公司找各种借口,还不付款,拖欠工程款。导致春节后工地再次停工
2013年4月2号,西安市房地产二公司召集我们开的三方会议(后附会议纪要复印件),西安市房地产二公司、外经贸和我方顾永杰形成会议纪要: 甲方(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要求我们退场,我们也是为了顾全大局,也为了不伤双方的和气.我们勉为其难同意退场;并积极配合他们作投资明细。
2013年4月2号,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负责人高举,当着大家的面一再表示,此工程不让我们吃亏,让我们满意退场.但是他们并没有按约定的去做,而是无故地把我们投资的砍去一半,就把我们赶走。连未付的工程款都不给我们结算;说什么他们付够了,并多次恐吓说,你们不服就去告去;不管是红道,还是黑道我们都有人!
结果,我们承建的『阳光北郡3#和4#楼』9.4万平方米,主体完工,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按570元/每平方给我们付款,一共付了4836万。这就是他们所谓的80%付款。如果按合同付款,主体两栋3# 和4#楼9.4万平方米完工,应按已完工的90%付款,那么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应付1个多亿元。
我们不禁发问当初签订合同时,我们的中标价是2.27亿人民币,西安市房地产二公司向西安市房产局及西安市政府申报的阳光北郡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也是以2.27上报的,那么,剩下的1个多亿元,又到哪里去了呢?我们恳请纪委、监察局和检察院介入调查,追回国家资产,使贪污违纪 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还我们一个公道!
事情不仅如此,西安市房地产二公司违规违约在2013年6月5日中午用社会闲人;将我项目部强行撵出工地后,他们没有按程序重新招投标,没有向未央区建筑质量安监站申报。而是表面上是外经贸承建,实际上是由他们公司自己,承建了阳光北郡主体两栋3# 和4#楼的后期工程(有会议纪要复印件来证明此事)。这不但严重违反《建筑法》相关规定,即开发又承建的严重违规行为,而且留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经适房管理条例》中明文规定的:建筑面不能超60平方米和开发商利润不能超过3%;但是我们承建的阳光北郡3#和4#楼工程中,面积是100多平方米,他们的利润是:给我们土建下浮8%;安装下浮15%(后附《经适房管理条例》和施工协议书的复印件)。你们说,西安市房地产二公司是不是严重违规。
我们认为,阳光北郡经适房主体建筑过程中,在工程款的支付过程里,西安市房地产二公司不但任意克扣应该支付给我们的工程款;而且涉嫌贪污挪用国家下拨的专项建筑款项,我们迫切希望西安市、陕西省纪委、监察局和检察院调查核实此事,追回国家财产,给贪污腐败分子应有的惩处,同时,替我们主持公道,依据合同支付我们的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若达不到目的,我们将到北京去中纪委、住建部、国家信访局实名举报,并向新闻媒体曝光,直到我们的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
西安 阳光北郡3#,4#楼项目负责人:周世平
联系电话 :15529538739
2013年12月13日
后附材料:
会议纪要复印件
中标合同复印件
施工协议复印件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经适房管理条例》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