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桥镇北权村书记交通事故逃逸 三原县司法部门不作为

杨佩
2015-07-09 08:49
点击数:

2014年7月7日三原县鲁桥镇北权村书记邹新民将24岁女孩撞成重伤逃逸将近一月,没有负任何责任,交警大队至今仍未对其提起公诉,没有任何处理,让其逍遥法外,而受害者一家人只能自己抗,申诉无门,难道就因为肇事者儿子在司法工作,就没有人对受害者负责吗?对于这样的服务机构,谁还能够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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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15-07-09 08:49
已转交 2015-07-09 08:49
已反馈 2015-07-30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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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待进行伤情鉴定后对肇事者进行相应处罚
三原县
2015-07-30 15:16

尊敬的网友“杨佩”:

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针对您反映的问题,三原县人民政府给予回复,以下是回复的主要内容:

首先说明的是网友反映的南拳村实际是我县的南权村。另外,后经公安机关查实,交通事故责任人是北权村人。

一、调查情况

2014年7月7日下三,屈栋栋来三原县交警大队报案称:7月7日10时40分在三原县关中环线三方路十字,一辆柴油三轮车与自己驾驶的电动车(上乘杨佩)发生相撞事故,导致乘车人杨佩受伤,过路一辆小车将伤者等人送医院抢救,柴油三轮车司机到三原县医院后逃逸。

接警后,县交警大队派值班民警调查屈栋栋报案反映的情况,经调查属实即受理该案件。值班民警通过当事人屈栋栋提供的线察在县医院调取监控录像,并在现场走访寻找目击证人进行辨认。随后,县交警大队成立专案组进行侦查,办案民警在现场周围张贴悬赏通告五十余份,走访三十余人,并让附近村子的村领导及群众对照片进行辩认。

在走访过程中,鲁桥镇一村民反映此照片好像泾阳县石桥镇石庄村人,办案民警立即赶赴泾阳县派出所。经派出所民警协助,找到石庄村的领导,经辨认照片中人不是本村人,此线索一度中断。

办案民警又多次对当事人屈栋栋进行询问,又让伤老杨佩进行仔细回忆,后屈栋栋回忆,当时送伤者去医院的小车司机给一个人打电话说“到时候我给你找个人把车看住,你要给人家付费用”。办案民警觉得送伤者的小车司机可疑,这个电话听起来似乎是给肇事者打的,随后,通过县医院监控调取送伤者的车号,在网上查询后查到该小车司机名叫周小宁,男,系三原县高渠乡西鉴村人。办案民警立即赶赴西鉴村周小宁家,但周小宁大门紧锁,走访周围邻里得知,周小宁长期不在家。后经办案民警网上查询得知周小宁已被三原县公安局高渠派出所网上追逃抓获并移交愉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

2014年7月29日,办案民警驱车赶赴榆林市请求榆阳警方配合并提审周小宁。根据周小宁供述,办案民警找到其同村的王阳虎并对其询问后得知,肇事司机是三原县鲁桥镇北权村人,具体叫什么名字不清楚。之后民警又赶赴北权村走访得知照片中人是该村书记邹新民,赶到邹新民家后对其询问当日的事故情况,并让邹新民辨认从医院录像中调取的照片。

在各种证据面前,邹新民终于承认了7月7日驾驶柴油三轮车在三方路十字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实。随即办案民警将邹新民带回县交警大队进行询间并暂扣肇事车辆。(肇事逃逸人邹新民,男,三原县鲁桥镇北权村人)

2014年8月4日三原县交警大队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认定:邹新民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将认定书及时送达各当事人。由于伤者杨佩伤情严重,仍在治疗,经与鉴定部门联系,在杨佩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恢复稳定期大约需一年时间。

二、调查结果

现杨佩伤情已稳定,县交警大队已告知伤者杨佩进行轻重伤鉴定、伤残评定,依据结果作出相应处罚,如属轻伤对邹新民远行行政处罚;如属重伤将对邹新民作出刑事立案进行侦查。

对以上回复如有疑问,可与西部网《民生热线》编辑部联系:029-85257538-103。

西部网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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