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阳光社区在2026年延安阳光城厚德园的业委会选举过程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无物业费欠缴”;
1. 《民法典》明确业主享有法定被选举权,不得随意剥夺
业主参选业委会的权利,来源于房屋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法定基本权利。缴纳物业费是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民事合同义务,二者不能直接捆绑;物业违约在先产生的欠费纠纷,只能通过诉讼、协商解决,不能以此剥夺业主自治参选权利。
2.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条文被社区片面曲解
规则仅规定:拒不缴纳物业费、经催告仍不改正的恶意欠费人员,不适宜担任业委会委员。条文核心限定两个前提:一是恶意拖欠,二是催告后拒不整改。
本小区业主因物业严重失职欠费,社区只要有欠费就禁止参选,属于断章取义、错误适用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