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洛川县永乡镇东井村一村民办理户籍分户被拒

用户YgTN
2026-07-17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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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洛川县永乡镇东井村村民王某按照公安户籍分户办事流程,前往本村村委会申请开具分户证明,用于女儿户籍独立分户办理。

王某称,办理分户时女儿户籍始终登记在东井村,未外迁,符合农村分户基础条件,全程未收到村委会出示任何书面政策、法律法规文件,村党支部张书记仅以一句 “出嫁女不能分户” 拒绝出具证明。分户申请被村委会驳回后,王某第一时间前往永乡镇人民政府综合办反映村委违规拒开证明问题,乡镇工作人员仅电话简单沟通村委会后,未开展实地核查理,让王某返回村委会自行协商。王某再次找到村张书记沟通,对方态度强硬,明确答复 “出嫁女想分户不可能”,不存在协商空间。王某又前往乡镇二楼,向分管户籍、村镇管理的工作人员求助,工作人员同样以 “出嫁女不存在分户政策” 为由驳回诉求,分户事项彻底停滞。

“分户不涉及村集体分红、土地分配争议,只是正常户籍拆分,村民本应同等对待,只因为女儿已婚、被贴上‘出嫁女’标签,合法办事证明就拿不到,跑遍村、镇两级都无人主持公道。” 王某无奈表示,传统陈旧观念凌驾法律之上,基层办事渠道不通。

通过梳理《妇女权益保障法》《户口登记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规、政策发现,村委会、乡镇两级单位答复均与现行法律硬性规定相悖。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男女平等,禁止婚嫁歧视: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作出刚性约束: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宅基地使用、户籍分户、村民办事证明等事项上,享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委会口头或书面决定,严禁以妇女结婚、出嫁、离异等婚姻状态为由,剥夺、限制妇女各项合法权益。村委会单纯以 “出嫁女” 一刀切禁止分户、拒开分户证明,属于典型法定歧视、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多批农村 “外嫁女” 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多次明确:户籍未迁出、长期在本村生活的农村妇女,不因婚嫁丧失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权益,基层村组不得自行设置歧视性限制条件。

《户口登记条例》无 “出嫁女禁止分户” 限制,分户看实际居住、分家事实:依据户籍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公民因分家、家庭独立居住、财产分割,均可依法向公安部门申报户口分户变更登记。分户资格审核核心标准为实际居住情况、分家事实、宅基地 / 住房权属,现行全国统一户政规范中,从未设置 “出嫁女不得分户” 限制性条款。村委会无权限在法定分户材料之外,自行增设户籍办理障碍,卡压群众办事证明。

国家政策严禁 “村章卡群众”,村委会不得无故拒开常规办事证明:群众办理户籍、分户等高频民生事项所需基础证明,村委会应当依据客观事实据实出具;村级组织不得自行创设无法律、政策支撑的限制条件,不得随意拒绝村民合理办事诉求,坚决整治 “村干部盖章难、群众办事来回跑” 乱象。东井村村委会无任何书面依据拒绝开具分户证明,属于不作为乱作为。

乡镇政府负有法定监督指导职责,推诿敷衍构成行政监管缺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工作负有指导、监督、纠错法定职责。群众投诉村委会作出违反法律、侵害村民权益的决定后,乡镇政府应当及时核查行为合法性,责令村委会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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