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母亲于2024年11月在西安零距离健身李家村万达店店办理五年卡,实际出资人为本人母亲,实际使用者亦为我本人母亲。办卡时本人母亲欲以自己名义办理,但销售人员肖姓误导,称“你本人不能办理,可以用你女儿名字办”,诱导本人母亲以女儿名义签约付款。办卡前本人母亲明确告知销售人员每年需外出外地,能否请假,销售承诺五年卡每年可请假两次,并在收据上签字确认。
2025年本人母亲依约申请请假一次,商家同意并办理,2026年7月本人母亲再次依约申请请假时,销售拒绝签字办理,且明确表示不退费。同时商家现以卡在女儿名下,非本人合同为由推诿,否认本人母亲维权资格。
虚构“本人不能办理,可以用女儿名字办”符合《消保法》第20条虚假宣传,引导挂名规避实名,违反37号文第14条“不得作引人误解宣传”。零距离健身对销售书面承诺的每年可请假两次反悔、不予履约,构成《消保法》第53条“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2条、《陕西省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商发〔2025〕37号)第14条、第15条、第18条,请责令零距离健身规范销售流程,并按五年卡剩余期限折算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