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11:04左右,我驾驶机动车沿长缨西路由西向东在中间车道内正常直行,因车流量较大且履行道交法规定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认真观察义务的原因,行驶车速约8-14km/h,未有超速以及酒驾等违法行为。我行至长缨西路多彩城门口路段时,最右侧车道有一辆违停的黑色SUV占据整条最右侧车道且未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此时,一辆电动车从最右侧机动车道快速驶过,电动车在发现前方有违停车辆时未停车等待,且在未履行认真观察义务的情况下,无视我方正常直行车辆,强行在我的车辆与违停车辆之间穿行,但因电动车操作不当,我的车辆正常行驶时未触碰电动车,电动车倒向我方车辆,导致事故发生。
我方与电动车于7月6日9:00前往交警新城分局进行责任认定,经事故科交警调取监控后认定电动车全责,且认定对方车辆实为电动摩托车(机动车),对方未购买交强险。对方在现场明确表示拒不赔偿,我们普通人没任何办法吗?守法的人反而是受害者,不守法的人反而没任何惩罚,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事后,我方查阅了道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对方违反了道交法:
1.第十一条未悬挂机动车牌上路,违反该规定的需按照第九十条规定进行20-200元处罚;2.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违反该规定的按照第九十八条需扣留车辆,补办交强险,且需进行交强险两倍金额的罚款;3.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应当佩戴头盔,违反的应处予罚款50元。
我要求交警部门对事故全责方进行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