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西咸新区紫薇大都会小区5栋1单元10102室业主,本房屋楼地下室设有小区公用水泵房及配电室,设备运行时产生持续性低频嗡鸣声、机械震动及电流声,24小时不间断,噪音穿透楼板清晰传入室内。
自入住以来,多次向物业及地产公司和12345反映该噪音导致本人及家人长期无法入睡、睡眠中断、头晕耳鸣、精神焦虑,白天也无法正常休息,严重损害身心健康,房屋实质上无法正常居住。此前本人已于2023年3月开始向小区物业反映,当时物业与地产反应后通知我给我退房仅口头回复、后来又采取实质降噪减震措施,没有给我退房问题至今未解决。
水泵房及配电室位于本人住宅(卧室、起居室)正下方地下室,该布局明显违反现行建筑规范:
配电室(变配电所):依据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第4.2.2条及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4.2.1条规定,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及贴邻处。本案配电室正位于住户卧室下方,属明确禁止情形。
水泵房:依据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6.10.3条规定,水泵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当受条件限制贴临设置时,必须采取有效隔声减振处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3.9.9条亦规定生活给水泵房不应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上层、下层。本案水泵房直接设于住户卧室正下方且未采取符合规范的浮筑地板、减震台座及机房吸声围护,违反规范强制性隔声减振要求。
开发商将产生强噪声与振动的水泵房、配电室直接布置于住宅套内房间正下方,且未按要求做有效隔声减震处理,不符合建筑规范对居住空间声环境与设备用房布局的基本要求,存在设计布局不当及降噪措施缺失的违规问题,应对此承担整改或补救责任。
依据 《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居住宅昼间≤40dB、夜间≤30dB之规定,共用设施运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现正式提出如下诉求:
责成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商立即委托有资质机构对室内及设备机房进行昼夜噪声及低频振动检测,出具正式检测报告;整改完成后复测,确保室内声环境符合国家标准;若因建筑先天缺陷无法治理,要求制定搬迁或置换等根本性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