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杨凌神农景苑C区3号楼业主,业主于2023年购置的该小区毛坯房,因购房时该房屋处于毛坯状态,业主在2025年装修入住时,物业以该房屋拖欠物业费为由,拒绝向业主购水,造成业主现无法正常入住。业主找物业协商,先行缴纳购房后应承担的物业费,但物业需现房主缴纳原房主拖欠部分物业费后,才予该房屋供水。
国家明文规定,物业服务人员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并且,原房主所拖欠的物业费,以停水形式逼迫让现任房主承担缴纳义务,属于野蛮专横行为。
现需求政府督促住建部门负起监督、监管作用,物业部门不能向业主先供水,保障业主生活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