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5年11月22日通过BOSS直聘入职于陕西正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派往西安曲江新区康桥国际学校担任保安职务,月薪4500元,入职中期公司显示诸多反常。1.入职于陕西正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钉钉打卡公司名显示为陕西朗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资发放公户抬头为陕西普诺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公司主体混乱、混同用工。此三家公司经营地点均处于莲湖区。 2. 只签署一份劳动合同,签完当即收走,本人索要一直推诿。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
恰逢12月底陕西正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康桥学校《保安服务合同》到期,无法续签。公司提出可以调往其他项目,也可以提出离职。鉴于公司种种反常,本人于是提出离职。
公司经理王某于2026年1月5日来到康桥学校项目为我们统一办理离职。办理到最后一步时,这位经理提出必须写一份收条,内容大致为:“今收到工资XXX元(金额空白,公司填写)工资均已结清,承诺与公司后再无纠纷瓜葛,在一分钱都没有收到情况下,签署此收条对我合法权益无疑造成巨大损害,本人明确拒绝,此经理表示不写一份条便无法办理离职,工资不会发放,此事便暂时搁置。
1月8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向我发出告知函,称:不及时办理离职产生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由你承担,以此来试图胁迫我去办理离职。本人无奈去了公司经理处准备办理,经理提出:这次办理离职会给出明确金额,但是核算工资要按临时工120天来计算,总金额算下来不足3000左右,与当初合同约定4500元相去甚远,本人断然拒绝。
本人诉求如下:
1.依法为本人办理离职手续,不再把空白金额与收条作为前置条件
2.针对三家公司主体混乱、混同用工,请求监察部门将这三家公司关联调查,并责令其按入职约定的4500元标准足额发放工资,而不是按照120/天临时工标准核算工资。
3.针对公司非法扣留合同原件,未依法缴纳社保,依照《劳动法》38条之规定,向我支付半月经济赔偿金2250元。
4.希望监察部门责成此三家公司立即整改公司主体混乱、混同用工。为劳动者创造一个更加清朗的劳动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