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西安青年易居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号 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由我承租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二路77号西安光电园2栋一单元602主卧,租赁期限为2025年7月3号到2026年7月2号,月租金为1500元,押金为700元。合同签订后,我已支付了押金及6个月租金,共计10131元。
2025年10月10号]起,西安青年易居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房管在微信群里通知房东要收回该房屋,导致我无法正常居住。我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房管沟通,但他们均未解决。根据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中的第二条规定,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无故收回房屋,如因特殊原因,中途需将房屋收回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退款剩余租金及保证金。但经多次沟通,被告拒绝退还剩余租金及相关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