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告知不利因素协商换房 已还贷金额如何认定?

用户_Hxcy
2025-06-03 09:52
点击数:

我于2023年3月在沣西新城紫薇毓秀府购买1号楼1单元202,开发商为西咸新区紫薇创享实业有限公司,购买时再三找销售经理要外立面结构图,她都一直没给我们发,收房时发现主卧下方是单元门这一不利因素。我多次和开发商交涉,现开发商同意换房,但对于我们已还两年贷款的金额未达成一致,开发商明确表示换房是注销重新购买手续,我认为房价应按照当前市场价计算,每平米10000元左右,但开发商要求按照2023年备案价16000元每平米计算,这一做法违背项目合同规定。请相关部门帮助协调处理此事。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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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25-06-03 15:04
已转交 2025-06-06 14:40
已反馈 2025-06-19 15:19
已反馈 2025-06-19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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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协商换房已还贷金额如何认定 沣西新城回复
沣西新城
2025-06-19 15:19

沣西新城开发建设部回复:关于“用户Hxcy”反映“购房者协商换房已还贷金额如何认定”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经调查核实,该市民于2023年4月购买该房屋。

关于不利因素告知争议事项,1号楼一层大堂及其南侧入口不属于《西安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规定》第十条明确列举的不利因素公示范畴。同时,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一已完整公示红线内外不利因素提示条款,销售现场亦按该规定履行了信息公示义务,未发现信息隐匿行为。

关于市民主张第三方为其偿还按揭贷款问题,按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市民与按揭银行之间的按揭贷款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属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范畴,约束市民与按揭银行两方民事主体,不对第三方构成约束力,沣西新城开发建设部无干涉按揭贷款的依据。

‌关于商品房价格,按照《价格法》,商品房价格不属于政府定价范畴,属于市场调节价,开发企业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权利,沣西新城开发建设部无权干涉。

二、处理情况

为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我们已建立双方沟通协调机制,促进双方多次协商,目前双方就业主退换房、商品房价格诉求暂未达成一致意见。另根据《西安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七条,建议市民可同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三、后续行动

我们将持续关注双方协商情况,运用沟通协调机制,为矛盾化解发挥积极作用。再次感谢媒体朋友们的关注和监督,我们将继续秉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并致力于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积极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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