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我在上班途径蓝田县文姬中学附近,被逆行至此的王某驾驶的三轮车碰撞,导致右手大拇指远端骨折。我于7时50分左右拨打报警电话,8点40左右一辆警保联动车辆达到现场,经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后,得知王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车造成此次交通事故,随后并未对王某的行为进行任何处置,还让王某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车开离现场,导致后期取证困难。
1、事故发生后我及时报警,工作人员未将此无牌照机动三轮车进一步处置,导致危险驾驶行为继续存在;
2、简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为3-7天,而对3月7日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拖延至3月26日;
3、3月26日在蓝田县交警队取得简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发现在此次交通事故处置时未对车主信息进行调查确认,且以“双方车辆无明显擦碰痕迹”为由,未进行责任划分。那么“双方车辆无明显擦碰痕迹”是具有擦碰痕迹的(现场调查取证也是专业人员开展的),也是真实存在的交通事故,王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机动三轮车逆行的交通违法行为真实存在,为什么却划分不了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