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一4岁男童在村口玩耍时遭两只恶犬袭击,事发地周边正在拆迁。
西部网讯(记者 杨晏宁)12月21日,西安市灞桥区某村一4岁男童在村口玩耍时遭到两只恶犬的袭击,导致严重受伤并陷入昏迷。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那么针对“恶狗咬人”,饲养者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对此,上海中联(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晏进行了相关法律解答。
从民事角度来看,动物饲养人应当对受害儿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刘晏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民事赔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由此可见,动物饲养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此次事件中要明确肇事犬只是否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若属于,则不论被侵权人或者第三人是否有过错,均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从刑事角度来看,若男童的伤情构成了重伤或重伤以上,动物饲养人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上没有明确狗咬人的刑事罪名,与之相关的罪名主要有故意伤害/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因此判断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考虑两方面原因。”刘晏称,如动物饲养者故意放狗或唆使狗去撕咬他人,涉嫌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罪;若动物饲养者不存在狗伤害他人的故意,但是由于过失狗伤害导致他人轻伤以上甚至致人死亡,则视状况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之前狗就发生多次攻击他人的情况,但动物饲养者依然放任,危及社会不特定人的公共安全,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若宠物饲养者没有对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就属于饲养人过失行为,若构成重伤及重伤以上,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刘晏称。
另外,通报中提到,案发后伤人犬只主人郭某为逃避责任,将伤人犬只立即转移外地杀死掩埋藏匿。张某为协助郭某掩盖事实,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目前,郭某、张某二人涉嫌犯罪已被刑事拘留,犬只尸体已被查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上述事件中,郭某在案发后为逃避责任,将伤人犬只转移外地杀死掩埋藏匿,而张某为协助郭某掩盖事实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其行为涉嫌伪证罪。”刘晏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