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扶风县天宝居地小区4号楼2单元301房屋的业主。本人于2013年购买该房屋,建筑面积:107.23平米,原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陕(2020)扶风县不动产权第0000846号。
自2014年交房至今共10年,我的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未进行装修,未居住。然而,宝鸡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却一直按照全额收取我的空置房物业费,共计8730元,违反了《宝鸡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已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异议,但物业公司人员态度强硬,坚称对所有业主都是同样的收费标准,没有空置房优惠物业费一说。
根据《宝鸡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暂不使用或者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应按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因此,物业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
恳请政府帮忙,令宝鸡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我多收的空置房物业费,并按照《宝鸡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重新计算我应支付的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