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回复:首先感谢贵单位对我市交通运输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接到《西部网网上舆情调查函》(网调字〔2023〕05013号)后,我局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现就有关情况复函如下:
行业管理部门召回当事车辆及驾驶员了解到,2023年4月20日凌晨1点多,陕AD35684驾驶员因车剩16%电量,开至大兴路瑞捷安充电站进行蓄电,按正常操作将充电枪插到车上进行充电,因为接触不好,一直充不上电,用手正常轻按两下后插好正常充电,之后离开充电站吃饭。等吃饭回来后发现手机微信余额不足,剩5.16元人民币,实际消耗5.44元人民币,当时充电桩已自动跳枪,驾驶员在手机上用支付宝支付此次充电费用5.44元,完成缴费后拔掉充电枪,安放好后正常驶离。期间车辆没有碰撞过任何充电设备,也没有人为磕碰损坏过任何充电设备,现场有监控视频可以证实,都是正常操作使用。
后期双方协商处理,充电站工作人员建议驾驶员将车辆再开回来,伪造车辆碰撞造成充电枪损坏的假现场,但遭到驾驶员拒绝。驾驶员已明确告知对方,可通过正常渠道走法律程序进行解决,只要是认定驾驶员造成的损坏、需要驾驶员一方承担的责任,驾驶员会全额赔付。直至2023年5月17日,未收到相关法律部门的任何通知,也没有接到充电站一方的联络。
因充电站的充电设备属于机械操作设备,且属于公共使用的设备,使用频次很高,日常出现故障属于正常的设备损耗,并不能因为公司驾驶员最后一次正常操作出现设备损坏,就认定为是驾驶员人为恶意损坏所致,要求驾驶员进行全额赔偿,充电站也应该有日常的检修维护的责任,提前发现并修复充电枪接触不良的情况,延长充电枪的日常使用寿命。至于造成损坏的最终原因属于人为损坏还是正常损耗,双方都无法进行真实辨别,建议该充电站采取法律渠道进行维权,行业管理部门会督促公司和驾驶员积极配合处理,力争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