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已实施两年了,其中明确规定物业公司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收物业费。
本人租住在宝鸡市西关医院家属院,今年医院家属院将物业交由物业公司管理,租房时约定由房东交物业费,因房东工作忙未交今年物业费,本人到医院财务科买生活用水时被告知要交清物业费才给卖,西关医院财务科负责人说这是医院规定。这难道不是变相催收物业费吗?既然物业管理已交由物业公司,卖水和交物业费怎么还挂钩?不管怎么说,以交物业费为前提给卖水就是无理限制,请有关部门予以关注。
民法典已实施两年了,其中明确规定物业公司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收物业费。
本人租住在宝鸡市西关医院家属院,今年医院家属院将物业交由物业公司管理,租房时约定由房东交物业费,因房东工作忙未交今年物业费,本人到医院财务科买生活用水时被告知要交清物业费才给卖,西关医院财务科负责人说这是医院规定。这难道不是变相催收物业费吗?既然物业管理已交由物业公司,卖水和交物业费怎么还挂钩?不管怎么说,以交物业费为前提给卖水就是无理限制,请有关部门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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