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公安局回复:收到您于12月3日在西部网《民生热线》栏目的留言反映后,我局主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县局督察大队和治安大队联系城关派出所就您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通过询问户籍室办户民警及查看监控录像,现就您留言反映“陇县城关镇派出所无理由拒绝我的改名申请”的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姓名是一个人的社会标识,每个公民都有冠名权,一旦确定,一般不予变更。2018年以来,公安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便民举措,按照《陕西省公安机关户口办理流程》第七十四条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申请变更姓名,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须由父母协商一致并持双方书面申请,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户籍室作为公安局的窗口单位,我们一直要求户籍民警在接待群众时要热情周到,耐心接待每位群众,坚决杜绝“冷硬横”的态度。对于留言中反映的问题,我们及时进行了调查,对涉事户籍民警进行了批评教育,明确要求户籍民警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将群众的认可度和满意率作为衡量工作得失的标尺。考虑到您正处于高三升学的关键阶段,姓名变更会造成您户籍档案和学籍档案不符,对您参加高考乃至今后的生活将带来诸多不便,办理户籍民警多次以温馨提示的方式请您慎重考虑,以免对您今后学习、工作、生活造成不便。如确需变更姓名,请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办理。姓名变更后3年内不能再次申请变更,同时我们将收缴您原有的身份证,并在户籍信息项目曾用名栏备注原有姓名。
我们将以您在留言中反映的问题为契机,举一反三,进一步提高工作标准,提升民警素质,热情为群众服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