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水吉姆游泳健身会所欺诈消费者 办卡不开课

杨凌人
2019-11-27 09:31
点击数:

2019年5月份,办理会员卡,至今不开课,多次找寻,各种理由推脱,要求退卡,负责人说不可能,要不就是他没权限,态度及其恶劣,电话不接。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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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19-11-27 09:31
已转交 2019-12-02 18:24
已反馈 2019-12-12 11:20
已反馈 2019-12-12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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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吉姆游泳健身会所欺诈消费者 市场监督局回复
杨凌示范区
2019-12-12 11:20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网民,您好。我是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你反应的问题我们已经关注,并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告知您的身份信息,方便我们督促企业满足您的合理合法诉求。联系电话:029-87031256。

已反馈
水吉姆游泳健身会所欺诈消费者 市场监督局回复
杨凌示范区
2019-12-20 14:39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管理局回复:您好!接到您在西部网《民生热线》栏目反映“杨凌水吉姆游泳健身会所欺诈消费者办理会员卡”的问题后,我局高度重视,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水吉姆游泳健身会所取得联系,调查核实您反映的情况,并按程序规定组织你们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现将具体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投诉事实及调查回复情况

2019年11月27日上午9:30左右,我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杨凌12345便民服务热线转办函(12345转字第20191126000123号),诉求人称“杨凌示范区水吉姆健身会所2019年欺诈消费者办理会员卡,至今不开课,也不退卡,且工作人员态度蛮横,多次与商家沟通无果,负责人还表示随便投诉。”

接到投诉后,我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水吉姆游泳健身会所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联系您进一步了解事情经过和您的诉求。经你们双方同意后,于2019年11月29日上午9:00左右第一次组织你们双方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您提出在水吉姆游泳健身会所办理预付卡的时候,宣传白天有瑜伽、体形舞、普拉提等操课,但是营业以后只有晚上有上述操课,白天没有,无法满足您的需求,且五月份办理的预付卡,直到现在部分设施还没有到位,现场要求退卡。水吉姆游泳健身会所负责人表示根据顾客需求,会在12月1日起增加白天的操课,虽然还有部分设施不完善,但是游泳区于今年8月左右正式开放,健身器材目前也可以正常使用,并且正式营业时间是从11月5日开始起算的,之前都是免费使用,并没有扣除卡内余额。对于您提出的退卡需求,水吉姆游泳健身会所的负责人表示需要回去与公司其他人员商量,有结果答复我局,您现场表示同意,因此,第一次现场调解未果。

2019年12月2日,我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水吉姆游泳健身会所负责人来电,称无法退卡,但是可以给您赠送两个月的免费健身时间,两个月以后再起算开卡时间。接到该答复后,我局工作人员当天给您致电,告知被诉方提出的解决方案,您表示需要与其他投诉人商量一下。2019年12月13日,我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再次通过电话询问您是否同意被诉方的解决方案,您表示不同意,坚持要求退卡。因你们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失败,我局依规终止调解,并建议您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您表示同意。

二、处理投诉的依据和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我局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现场调解无果后又多次进行电话沟通,并第一时间将处理结果告知您,因你们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调解失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依据上述规定我局终止调解,并建议您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如您对此回复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回复函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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