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回复:11月26日,我支队接到市政府办转自西部网关于网友“交通事故后车肇事逃逸无证驾驶 为何交警不处罚”的投诉,支队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法制督察、事故处理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事件进行调查了解。
经查:一、事故经过及处理情况
2019年10月7日20时25分马双德(男,54岁)驾驶车牌号为陕E255K2的小型客车,沿京昆高速西安方向行驶至京昆高速995Km+100m处时,碰撞前方因交通事故停放在超车道李双(男,28岁)驾驶车牌号为陕E2G955的小型客车尾部,交通事故发生后,马双德驾驶车辆逃离现场,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10月10日,经渭南高交大队阎禹中队认定:当事人马双德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双无责任,并将第610501420190001486号事故认定书送达。对于事故双方在车辆修理问题上分歧较大,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事故善后处理问题,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违法处理情况
2019年10月10日,民警对马双德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开出违法处理通知书,因马双德无法取得联系,由受托人代签转送,并告知让马双德在五日内到交警中队接受处罚。因该违法行为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且当事人拒不到场,导致案件无法办理。
10月15日、21日,民警先后两次通知受托人转告马双德,要求其前来中队接受处罚,否则我单位将组织专人前往务工地进行强制传唤。2019年11月23日10时许,马双德乘高铁从务工地到阎禹中队接受违法处理。
11月25日,阎禹中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对马双德因涉嫌肇事逃逸、无证驾驶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处罚款2500元、并处行政拘留五日。
感谢西部网网友李双对渭南交警工作的关注和监督,建议网友通过合理合法方式对事故善后问题进行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