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复:收到网上舆情调查函关于网民反映“蓝湖九郡小区电费高于周边小区”问题后,我区立即安排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舆情基本情况
3月13日,网民在西部网民生热线留言反映高陵区蓝湖九郡小区电费高于周边小区问题。
二、调查处理情况
蓝湖九郡小区位于高陵区渭阳路3599号,2013年由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法人:吕长江),目前小区已建成6幢楼,总建筑面积为12万平方米,总户数为1043户,现已入住780余户,入住率为75%,现由陕西绿洲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管理(法人:王镕超,小区负责人:周勇奇)。
经查,该小区电费收取为代收代缴形式,2015年小区房屋陆续交付业主,物业公司完成电费核算并在物价部门进行报备后,在小区公示栏公示了电费收取标准(居民用电0.4983+公摊)0.65元/度,2018年9月起,物业公司按照物价部门指导的0.63元/度收取标准执行。
小区物业费用主要包括居住小区区域内的清洁卫生费;绿化养护费;秩序维护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备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小区垃圾清运费用独立核算,由物业公司代收交予区城市管理局。
小区公摊区域包括,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共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消防通道、小区内道路、小区内绿化景观,这些公共区域是为小区内所有业主服务的,所以其中所发生的用水用电为公摊水电,我局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关于电梯费收取。我局按照《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内电梯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