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因工作地距家较远,2020年从本市甲县事业单位辞职后通过统一招录考试,考录到本市乙县事业单位。在之前单位工作了近12年(正式在编),按规定缴纳了五险一金。现在的单位以没有政策依据为由,拒绝将我之前近12年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中已明确说明“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请问此文件依据能不能算作像我这类从事业单位辞职后再次考录到事业单位计算工龄的文件依据,工龄问题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关乎着就业者的权益,恳请省厅能明确答复一下,像我这种工龄认定的政策依据情况,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