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农民,3月24日下午开车从合阳回家。在108国道马庄段,遇到20多名交警在档车,我停车后交警让拿行驶证。驾驶证,我因换洗衣服把驾驶证遗留在家中,就给交警解释,并说明让回家拿在一个小时内来到在现场处理,可交警不问情由把车强行开走,我承认我属违法行为,对最后做出的处罚无疑义,我只是有几点意见:
一,档车在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路上,把车开走是否考虑到当事人如何去留?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由谁来承担?是否可以留一点时间在现场处理?方便于民、服务于民。
二,交警扣车地点应属于固定地点,为车主负责,当事人到车上想取东西,看管人员态度蛮横无礼,说没有放行证,谁也不能动车,不知当事人是否已经失去应有的权利?再从扣车到处理完取车不到两个小时,收取停车费30元。不做解释,不开票,还不让问,是谁给他这么大权利?这种行为交警队就没有责任吗?是否双双有利益关系?
三,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的今天,我们的交警在档车后,有义务向当事人解释该如何接受处理、接受地点并说明扣车原因,是否考虑到车内有无老弱病残需要帮助?让当事人尽快的理解明白该如何尽快的接受处理。把当事人作为犯错误的兄弟而不是犯人来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