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0日7时15分左右,事故受害人潘小兵骑摩托车在上班途中,胡志强驾驶晋L55529重型半挂牵引牵引晋LF709挂车沿G310国道
由东向西行驶至1282km路段处时后挂车右侧第二轴车,轮轮胎爆胎脱落飞出,砸中与同向右侧潘小兵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致潘小兵受伤,口鼻大量出血,普通两轮麾托车受损。
货车驶离现场,路人拔打110及120报警。伤者被120送往蔡家坡中西医院,检查得知颅内大量出血,又转至宝鸡市解放军第三医院,做了开颅手术,诊断为重型颅脑创伤。
最后交警部门根据报案人提供的车辆信息及时间在距事发地约2 Km卸货场找到肇事车辆。
经查该车核载质量为31.5吨,实际载货不得而知,只有随车货单显示净重为40吨。
该肇事车辆一直从山西临汾至岐山五丈原沿G310国道超载运输大型铁件,600多公里路程,肇事方为了逃避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晚上行驶8 至9小时,早晨7:30左右疲劳驾驶至卸货地。此次事故依磅单超载近9余吨,而处置交警认为这是属交警行政处罚范畴,与本事故无关。
这么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既不认定为逃逸,反而判定双方均无责任,没有人对这次事故负责。
3月17日把事故认定书复议至宝鸡市交警总队,3月23日才正式受理。复议时间为30个工作日。3月19日车辆在岐山县法院保全,保全日期为30天。复议的30个工作日长,要到5月5日。法院30天短,只到4月19日。19日前不起诉的话车辆19日法院就要放行,到时维权就难了,19日前一旦起诉,交警队的复议马上就停止,两者时间上有矛盾冲突。现在伤者还在医院里,生命算是保住了,身体各处疼痛,不能行走,精神异常。
救救我们吧!救救弱势群体吧!
2015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