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30%、逃逸无责任正常吗|请宝鸡交警总队回答

救救弱势群体吧
2015-04-07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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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0日7时15分左右,事故受害人潘小兵骑摩托车在上班途中,胡志强驾驶晋L55529重型半挂牵引牵引晋LF709挂车沿G310国道

由东向西行驶至1282km路段处时后挂车右侧第二轴车,轮轮胎爆胎脱落飞出,砸中与同向右侧潘小兵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致潘小兵受伤,口鼻大量出血,普通两轮麾托车受损。

货车驶离现场,路人拔打110及120报警。伤者被120送往蔡家坡中西医院,检查得知颅内大量出血,又转至宝鸡市解放军第三医院,做了开颅手术,诊断为重型颅脑创伤。

最后交警部门根据报案人提供的车辆信息及时间在距事发地约2 Km卸货场找到肇事车辆。

经查该车核载质量为31.5吨,实际载货不得而知,只有随车货单显示净重为40吨。

该肇事车辆一直从山西临汾至岐山五丈原沿G310国道超载运输大型铁件,600多公里路程,肇事方为了逃避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晚上行驶8 至9小时,早晨7:30左右疲劳驾驶至卸货地。此次事故依磅单超载近9余吨,而处置交警认为这是属交警行政处罚范畴,与本事故无关。

这么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既不认定为逃逸,反而判定双方均无责任,没有人对这次事故负责。

3月17日把事故认定书复议至宝鸡市交警总队,3月23日才正式受理。复议时间为30个工作日。3月19日车辆在岐山县法院保全,保全日期为30天。复议的30个工作日长,要到5月5日。法院30天短,只到4月19日。19日前不起诉的话车辆19日法院就要放行,到时维权就难了,19日前一旦起诉,交警队的复议马上就停止,两者时间上有矛盾冲突。现在伤者还在医院里,生命算是保住了,身体各处疼痛,不能行走,精神异常。

救救我们吧!救救弱势群体吧!

2015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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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挂货车行车时轮胎脱落 小伙上班途中被砸重伤
宝鸡市
2015-04-08 18:12

上班途中一个货车轮胎突然飞出,将骑摩托车上班的陕西小伙砸成重伤。这一幕发生在G310国道陕西岐山县境内,目前伤者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但是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为双方均无责任,这让伤者家属十分想不通。

2015年3月10日7时15分左右,一辆重型半挂牵引牵引挂车沿G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282KM路段时,后挂车右侧第二轴车辆轮胎爆胎脱落,砸中了右侧正在骑摩托车的岐山小伙潘小兵并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潘小兵被送往医院进行了开颅手术。

事故双方均无责任 难道只能自认倒霉?

根据岐山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牵引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存在超载、违反装载要求、遗洒飘散等行为;摩托车司机潘小兵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车辆行驶,同样违反了《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法》规定。

交警部门认为,双方的以上行为对此次交通意外事故的成因,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规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认定为交通意外,双方均无责任。

可是,在这起双方均无责任的交通意外中受伤的潘小兵,现在还躺在病床上。“怎么可能没有责任,没有责任就是说出了事没人管吗?住院费和误工费也得不到赔偿,难道只能自认倒霉?”伤者家属哭诉道。

办案民警:双方没有过失只能认定为意外

西部网民生热线记者今天(4月8日)上午联系到了这起事故的办案民警徐飞。他说,事故认定书是经过大队统一开会研究作出的,“正常行驶中两车没有接触,不知什么原因轮胎脱落,跟骑摩托车的人发生接触以后使其受伤,但是两个人都没有任何过失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因此认定为交通意外。”

目前,伤者家属已向宝鸡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事故认定。“复议时间为30个工作日,3月23日正式受理,5月5日才能知道结果,这期间起诉的复议就要停止。可是法院对车辆的保全日期只到4月19日,等到车辆放行之后维权就难了。”这让伤者家属感到两头为难。

建议申请车辆司法鉴定机构不影响后续理赔

徐飞告诉民生热线记者,交警部门只能从过失行为上来判定责任,即使复议也是看责任划分上是否不合理。对事故认定时,民警分析导致轮胎脱落的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车辆超载,二是轮胎质量或保养问题。

“但具体是什么原因,需要车辆司法鉴定机构具体分析,我们也咨询过当地的车辆鉴定机构,都不能做出相对肯定性的结论,因此经过研究认定为交通意外。”徐飞说,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申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徐飞还表示,即使事故认定为交通意外,也不会影响后续的诉讼和理赔。“认定书上的保险公司及其地址、保险单号、保险区间都是我们查验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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