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华庭小区居民,现反映本小区3、4栋两栋居民住宅楼1至4层商业部分的餐饮油烟扰民问题。
该处为5层商业用房,夹在3栋、4栋两栋居民住宅楼之间,两栋楼1至4层的02户型位置自设计、建设时起即为商业用房,5层及以上为居民住宅,商业楼层与居住层上下相邻,属商住结构,楼体高度超过15米。该商业楼体在规划设计时并未配套设立餐饮业专用烟道,也未设公用烟道,因此各餐饮经营者只能自行在外墙搭建金属烟道排放油烟。目前该处共有7家餐饮店营业。2处黑色大型烟道排口:位于外墙竖向黑色金属烟道顶端,高度与5层商业部分屋面齐平,未高出屋面,属低空排放;其中1处距居民窗户目测小于20米,另1处目测小于10米。2处金属色小型管道排口:位于外墙中段,高度明显低于5层商业部分屋面,距居民窗户目测均小于10米。3处自一层窗户伸出的排口:性质待核查。
上述7处排口集中设置在同一条狭窄天井内,朝向正对居民住宅窗户,均未接入任何公用烟道,外挂烟道亦未见规划、市容等审批手续。居民家常年可闻见油烟异味,窗户无法开启。
依《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违反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该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安装、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致超标排放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依《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请求有关部门立案调查,调取该建筑规划许可及竣工资料,查明该楼体是否配套设立餐饮业专用烟道及公用烟道;对现场7处排口逐一核查认定,查明设置单位与所属经营范围,对擅自设置或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拆除或限期整改;责令限期整改,使专用烟道排放口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公用烟道,并使排放口朝向避开居民住宅窗户;对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油烟、异味监督监测;核查各经营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外挂烟道的审批手续。
请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