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反映西安莲湖麦迪格眼科医院验配OK镜流程不合规

用户_PFldll
2026-09-02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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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年2月22日至今,在西安莲湖麦迪格眼科医院(莲湖区环城西路玉祥门盘道东南角)为孩子先后验配两副角膜塑形镜(OK镜),共计花费22000元(第一副镜片9800元+护理费3000元;第二副镜片7000元+护理费3000元)。

根据国家卫健委《角膜塑形镜验配技术规范》,验配前必须完成以下两项核心检查:

1. 药物散瞳验光(使用睫状肌麻痹剂,排除假性近视,获取真实屈光度);

2. 角膜地形图检查(测量角膜曲率、偏心率、角膜形态,是确定镜片参数的“金标准”)《角膜塑形镜验配技术操作规范(2024年版)》划定强制标准:配镜前、戴镜1周、1个月、3个月、半年必须完成角膜地形图检查,全程留存检查报告。

该院在验配过程中:

未做药物散瞳:验配前本人曾微信咨询(见附图1),工作人员明确回复“我们是物理散瞳,不做药物散瞳”,这直接违反技术规范;

未做角膜地形图:本人翻遍所有复查记录,从未见过该院为孩子做过角膜地形图检查,也从未出具过地形图报告单。

没有地形图就无法精准设计镜片参数,相当于“盲配”。这是验配OK镜最严重的操作缺失,直接导致镜片与角膜不匹配,进而影响防控效果、增加角膜损伤风险。

配戴期间,该院定期为孩子进行复查,眼轴年增长量远超生理范围(正常应控制在0.2mm/年以内) ,但该院从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本人告知眼轴增速异常,孩子每年眼轴以超过0.5mm的速度增长,两年半时间超过1.2mm,也未建议更换防控方案或转诊,导致孩子错过最佳干预期。

2026年8月31日,本人带孩子前往西京医院眼科就诊,医生明确告知:因长期未有效干预,孩子眼轴已过度增长,必须立即停戴OK镜,并遵医嘱分阶段配制离焦软镜过渡,我去麦迪格医院要求他们给孩子提供离焦软镜,他们拒绝提供。

本人在维权过程中发现,该院提供的《角膜塑形术使用、服务责任书》中存在以下违法或不合理条款(见附图2):

1. 规定 “矫正记录资料的所有权属经营机构” ,违反《民法典》第1225条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关于病历资料所有权归患者的规定;

2. 将 “矫正有效”仅定义为“裸眼视力达0.8” ,刻意隐瞒国家卫健委《近视防治指南》明确规定的核心疗效指标——眼轴年增长量,涉嫌利用专业信息差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目前该院未未提出任何实质性解决方案。

本人诉求:

1. 要求该院全额退还6000元护理服务费(第一副3000元+第二副3000元),因该服务未履行到位;

2. 要求退还两副镜片费用16800元的70%(约11760元) ;

3. 要求全额报销遵医院后续检查费用(预估3000元);

4. 请求核查该院验配流程是否合规,重点核查是否未做药物散瞳;是否未做角膜地形图;验配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我多次询问为什么不做药物散瞳,他们给我的解释

孩子眼轴我多次询问 一直告诉我度数没涨  我给她说眼轴和度数的关系

孩子复查视力表根本看不清 告诉我度数尚可  每次都能看清

违反卫健委规定  青少年视力防控必须明确眼轴生长情况 以度数为准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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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转交 2026-09-18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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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莲湖麦迪格眼科医院验配OK镜流程不合规 部门回复
莲
莲湖区
2026-10-14 17:06

西安市莲湖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回复:接到网友反映“市民反映西安莲湖麦迪格眼科医院验配OK镜流程不合规”留言后,我区安排区卫健局调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致函如下:

经核查,患者于2024年2月在西安碑林麦迪格眼科医院首次验配角膜塑形镜,因原机构自2025年1月起停业(2026年3月注销),患者转至西安莲湖麦迪格眼科医院进行复查。

(一)关于角膜地形图问题。经调阅患者在涉事医院验配角膜塑型镜的相关病历档案资料,医院在配镜前进行了角膜地形图检查,患者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医疗机构复印病历档案资料查询。

(二)关于散瞳验光问题。依据国家卫健委印发的《角膜塑形镜验配技术操作规范(2024年版)》中验配前“屈光状态检查”相关规定,医院要进行裸眼视力、电脑验光、主观验光检查,必要时行睫状肌麻痹验光(散瞳验光),《规范》未强制要求必须进行散瞳验光。另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近视防治指南(2024年版)》中关于“睫状肌麻痹验光检查”相关规定,建议12岁以下,尤其是初次验光,或有远视、斜弱视和较大散光者,以及验光过程中发现调节不稳定、矫正视力不正常且不能用其他眼病解释者,应当进行睫状肌麻痹验光。2025年8月该患者在涉事医院进行验配角膜塑形镜时,医院评估认为该患者已确认屈光不正且非初次验光,遂未进行散瞳验光。如市民对医院的诊疗技术、治疗行为存有争议,建议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必要时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三)关于验配资质问题。经我区卫健局工作人员核查,涉事医师执业资质合法有效,且主要执业机构已完成变更注册,院内相关验光人员均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四)关于医疗纠纷调解情况。针对投诉人提出的经济补偿及后续治疗费用诉求,涉事医疗机构正与患方积极协商。我区卫健局工作人员已与投诉人当面沟通,告知纠纷处理相关途径。

下一步,我区将严格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等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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