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5月21日,家里七旬老人将家里一辆2014年购买的爱玛旧电动车(车牌号陕C临021095)托人送到宝鸡市扶风县南大街绿驹电动车店,想换购一辆电动自行车,可气的是最后买的是一辆72v、20A的电动二轮摩托车,旧电动车折旧600元,新车花费2300元,未开正式发票。
因为老人有神经性耳聋、高血压、反映迟钝,不会使用智能手机,识字不多,缺乏识别能力,商家出于营利为目的,以县城不需挂牌、交警查的不严、忽悠老人成交,将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回家后才发现不对头。因忙于三夏农忙,随后家人多次与商方协商能否退货或更换为正规电动自行车,多退少补。商家坚决不答应,还扬言:“你可以去法院告我去,我就卖机动车,爱买不买,怎么了。”
现在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需要骑行人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健康体检,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试,道路考试,合格者才能发证。无证驾驶电摩属于违反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还会处以200~2000元罚款,视情况处于15天拘留,若无证驾驶电摩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则构成交通肇事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商家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安全保障权、第八条知情权、第十五条监督权、第十六条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第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三包义务。
恳请职能部门给予帮助解决为盼,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