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西安市大兴九臻小区(位于莲湖区大兴东路18号,开发商为“西安市秦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公司为“西安市九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名业主,《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新建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经向小区物业公司和红庙坡街道办咨询确认,均答复“本小区现未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位置,并在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时予以公示”。业主在《城建档案馆》查阅的大兴九臻小区规划《总平图》上,明确标注“配建公共建筑面积、社区办公及活动用房”等规划,现如今开发商、物业公司和街道办却统一口径称:“大兴九臻小区未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不管规划咋样,现实就是没有……”。
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质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的相关文件;(五)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将上述资料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小区交房十余年以来,开发商、物业公司、辖区街道办以及住建部门从未向本小区业主公示过“小区未配置物业服务用房”。请相关部门排查下,本小区物业服务人是否已按照规定将上述资料进行了备案,且相关部门是否已对备案的配置情况进行核实。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人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开发商未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全体小区业主的共同权益。
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现请求帮帮我们这些普通的老百姓,责令开发商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