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区卫健局回复:网民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由于投诉工单中未注明西安塑颜工匠店的实际经营地址,我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5月11日14:30、14:45、15:00电话联系市民核实信息,但市民均拒接。
我局积极对接审批局核实了投诉中提到的收款单位西安市未央区旎本源美容店的经营住所地。并于2024年5月14日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西安市老三届首座大厦22层的未央区旎本源美容店进行了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见该单位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名称:西安市未央区旎本源美容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2号老三届首座大厦22楼2226/2227/2228/2201/2202/2203室,现场见该场所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生活美容(不含医学美容)。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场所从事激光祛红眉、祛痣等服务,也未发现该场所存在医疗器械或麻药等药品器械。
该场所负责人称,店内纹眉使用的缓解疼痛的产品为“舒缓膏”为化妆品,并非麻药,产品名称:亚博士植萃养护膏,外包装可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30266;祛红眉采取的方式是涂抹“色乳”进行改色,产品名称:唯绣植物色乳,外包装可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30266,也为化妆品;祛痣采取的方式是涂抹“精华液”等产品,产品名称:ZHANDOUXUANYAN晶瓷素套组,外包装可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09,产品均为化妆品。
目前,暂证据证明未央区旎本源美容店存在非法医美行为。监督人员现场告知了该场所负责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不得擅自从事医疗美容等活动。该投诉已于2024年5月14日16时15分回复投诉人,投诉人表示已知晓。鉴于化妆品的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局,建议转派市场监管部门对该投诉人所使用的产品进行调查核实。
原卫生部于2009年12月11日对《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进行了修订,将美容文饰术从医疗美容项目中取消。同时,原卫生部对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进行了批复。根据《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中所称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纹绣类项目未纳入《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生活美容的监管范围。纹绣类项目不包含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7类21项中。因此,纹绣类项目不属于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范畴,此类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可开展纹绣类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针对市民所述经营单位“拒开发票”的情况,建议转派税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针对市民关于“低价引流、虚假宣传”的诉求,建议转派市场监管部门。欢迎您继续关注并监督我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