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为融和城小区15号楼业主,小区15号楼于2023年9月底通知收房,本人前去收房,发现手续不齐属于违规交房以及房屋存在的问题提出拒绝收房,后于2023年底通过政府部门解决了房屋问题。本人于2024年2月24日前去收房,物业公司要求补交从去年11月开始至收房日的物业费,不然不予交钥匙。我查阅相关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开发商通知交房且手续齐全因业主未收房产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承担,但我的房子导致我未收房的原因由开发商引起,由此产生的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融和雅物业与融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同为一家总公司,对业主的问题相互踢皮球,霸王条款。我诉求政府部门出面制止,并处罚该单位。
2、本人因装修已约定好,迫不得已于2024年3月6号收房,并按照该物业霸王条款交付物业费,经本人核算应该多缴纳物业费946元。我诉求政府部门出面查清事实,要求物业退回多收取的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