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4月份在港务区中铁卓越城第三方包销公司买的1号楼10102商铺一套,面积58平米多一点。当时买商铺时我要买可以做重餐饮的商铺,要有天然气、排烟口、排污口。当时卖房的说规划餐饮铺卖完了,有后加改的餐饮铺,和规划餐饮铺性质一样。
于是我在4月份付全款162万。当时包销公司口头给我承诺10月底交房天然气,排烟口、排污口都给改好。六月份快递给我开发商制式购房合同我签字后邮回去了,到了八月份包销公司卖房义务给我打电话说上次签的合同没有签好又给我邮过来几张签字页,让我签字并邮回去。
10月底交铺时啥都没有不具备重餐饮条件,我和包销公司交涉,他们说要等有关部门验收后才会给我改。之后我打电话给港务区住建局资询,住建局告诉我后改餐饮铺不成立,不合法让我找房管科。我多次找房管科并打电话12345市民热线,最后房管科给我答复是合同行为,不属于他们管让我找法院起诉。
我想门一下有关部门后改餐饮铺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我签的合同还合法吗?如果合法为啥要等有关部门验收完才敢改哪?我找房管科时他们就给我推限责任让我找其他部门。试问要住建局有何用,要房管科有何用?职能部门啥事不管还有何用?老百姓有啥事直接上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