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我和西安乐翻天旅行社签订了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编号:SN230612CIQJPP,报名参加了新疆南北疆大循环旅游,出发时间定为6月30日,结束时间为7月20日,共计21天。我家两人共缴款二万二千九百六十元。
问题1:在我们不知晓的情况下,西安乐翻天旅行社将我们转团,我们得到的服务质量大打折扣。出发前说我们乘坐的是2加1的高档旅游轿车,实际乘坐的是一个普通的面包车,我们舒服度会大大降低,我们参加的是高价旅游团,是低价购物团。
问题2:乌鲁木齐西域牧歌旅行社大部分时间都未按照协议中餐饮标准吃饭,几乎每顿吃饭时都和低价购物团吃的相同标准的餐食,与我们合同中的餐食标准有很大差别。
问题3 :不按协议中规定的宾馆住宿,有时住的是民宿,有的民宿房间都是刚装修的,在那拉提入住的人在旅途民宿以前就无一人住过,室内有害气味很大,根本不能入住。后来在大家的强烈要求下,才换了一家民宿,结果门又全是玻璃的,没有门帘,院子里昼夜通明的灯光,照亮了室内,人晚上无法入睡
问题4:在那拉提景区游玩出来后,找不到导游,打电话无人接,我们只好步行几公里顶着烈日回酒店, 当地没有出租车
问题5:从乌鲁木齐返回时,旅行社也不按规定送站,是下午4点的火车,我们居住的宾馆距火车站10几公里,一直到下午3点都没有车来接我们去火车站,后来还是送和我们一起旅游的人去机场的车把我们带到火车站,:差一点误了火车。
问题6:很多景点只是路过,不给停车观看的时间,定合同时旅行社给的我们这次旅游的资料中用最大号字体显示有《穿越独库,从开始到结束》的字样。实际上,我们只从独库公路的中部上进入独库公路,并未从开始穿越独库公路,像独山子大峡谷、乔尔玛风景区,就根本没有路过,就是独库公路中部开始穿越,依然会路过很多的景点,别人的车都会停车去看一处处的风景,我们只能坐着车一路不停车,在车上隔窗眺望风景。 游玩火焰山景区时,景区分为火焰山景区和火焰山大景区两个紧挨着的景区,导游为了让我们参加所谓的维吾尔族的家访,其实就是变相的购物买葡萄干,没有和我们任何游客商议,就直接取消了去火焰山大景区的游玩时间。行程中阿克苏的三五九旅屯垦纪念馆没有参观,说是我们去的那天不开门休假, 我们从喀什回来时又去了阿克苏,为什么也不去呢?
我要求赔偿违约金,按照《旅游法》第114条,第四项规定,旅行社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 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五条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第七条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第十条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累计遗漏三处。累计赔偿60%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