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备案登记 跑了5、6次办不成

用户_f6h9
2023-07-05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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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本人受岳父委托,前往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务浐灞分局行政审批科办理车用压缩天燃气钢瓶备案登记,来来回回跑过5到6次,贵单位已车辆登记地址为自建房为由不与办理,给其说明我们属于地铁十四号线拆迁村,并开具村委会证明,不存在自建房问题,贵单位还是不予办理,贵单位给出意见为,要不变更车辆行驶证注册地址为商品房或者自建房达到B级别,并出具鉴定报告才给给予办理。

本人现诉求,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港务浐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给予办理,如果不能办理请给予书面答复。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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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23-07-05 10:37
已转交 2023-07-28 15:12
已反馈 2023-08-07 17:37
已反馈 2023-08-07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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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备案登记跑了几次办不成 部门答复
西
西安市市场监督局
2023-08-07 17:37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接到贵网网上舆情调查函(网调字﹝2023﹞第07099号)后,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情况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工作记录,确有市民于近期到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港务浐灞分局特种设备审批登记窗口(港务区)办理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使用登记。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并须登记当事人(使用单位)身份证明信息或者营业执照注册信息。经工作人员审查,该市民提供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地址已经拆迁,为无效地址。因此,无法为其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

在该市民办理登记期间,工作人员已当面告知以下事项:

1.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提供的地址已经拆迁,为无效地址,无法作为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的依据;

2.其提供的村委会证明(证明内容为“因十四号线修建整改整村拆迁,现租于新筑新城31号楼1单元403室”),不能替代身份证明信息作为登记证明材料;

3,建议其持相关材料到主管业务部门变更其身份证明地址或《机动车行驶证》地址为实际居住的有效地址后,我局将按照规定尽快帮助其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

下一步,我们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严格依法为企业群众提供热情高效的审批登记服务。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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