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高空抛物违法吗?没伤到人需要追责吗?对此,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诗林进行了相关法律解答。
彭诗林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一法条也就是说,在部分投掷者无法确认,报警找不到责任人的案例中,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对应楼上的所有业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其他业主,将共同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补偿。”彭诗林律师说。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针对高空抛物未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彭诗林律师也做出解答。为了预防和治理高空抛物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设了高空抛物罪,对高空抛物情节严重但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行为予以打击。因此,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抛掷人也可能因高空抛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明确提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尚未构成犯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彭诗林律师说。
魏玛公馆小区12号楼平台抛落的垃圾
西部网讯(记者 王佳祯)“啤酒瓶、快递包装、厨余垃圾,几乎每天都有人高空抛物,各种垃圾都有。”近日,西部网民生热线接到网友反映,西安市未央区新里·魏玛公馆小区12号楼住户长期高空抛物,3楼平台沦为垃圾场。物业清理不及时,又不给安装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小区业主苦不堪言。
业主:楼上高空抛物不停 楼下垃圾啥都有
网友“可可”家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路魏玛公馆,她反映,近年来小区高空抛物的现象就没有停止过。“楼上住户经常将垃圾整袋往楼下抛,形形色色的垃圾纷纷抛落在北侧商业楼楼顶平台上,有厨房垃圾、卫生间垃圾、废旧家具、桌子、扫把,甚至还将啤酒瓶直接向下扔。我们家刚好在3楼,晚上经常能听见‘啪嗒’一声,就知道又有垃圾扔下来了。”
随后民生热线帮办记者来到魏玛公馆小区12号楼北面3楼平台,记者现场看到,楼层堆积着各种生活垃圾,散落一地的玻璃碎片,撞击痕迹清晰可见,不少垃圾卡在楼上业主的空调外机处和管道处。
网友“可可”说,这些垃圾得不到及时清理,夏天天气炎热,蚊蝇乱飞,臭气熏天,自己家连窗户都不敢打开。“从去年就一直向物业反映,建议安装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物业回复要和业委会协商,但是一直没结果。”
魏玛公馆小区12号楼平台抛落的垃圾
业委会:安装监控需走流程 最快半个月内安装
随后,记者和小区所辖的西安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物业负责人王经理表示,小区高空抛物问题确实存在,公司已经多次呼吁住户不要高空抛物,并定期派保洁员进行清扫,但垃圾每天都在新增,情况并没有好转。
“业主们有安装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的诉求,但小区的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并不经过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没有资金安装监控。”王经理说。
魏玛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近几年小区多个楼栋频繁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加装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也是业主委员会希望完成的一项工作。“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流程,花费公共收益款项需要业主在业主群中发起投票接龙,超过三分之一住户同意安装,便可以进入下一程序。”
随后,经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网友沟通,网友“可可”愿意配合业主委员会工作,主动在微信群中发起接龙。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称,此前小区已经为安装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预留了管线位置,并进行了初步询价,接龙完成后可在半月内完成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