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下午16点左右,在凤城八路卜蜂莲花超市购买了一盒午餐肉罐头,打开后出现了黑色粗毛发的异物,随后致电了卜蜂莲花超市客服台,表示商品为集团商品需要上报处理,就这样从6月9日推脱到了今日还未处理,因当时购物未给购物小票,随后正大厂家致电我说,你怎么证明你买的是午餐肉,随后你有手机支付记录,但是不能证明,你买了我们的商品,我随后致电商场要求调阅监控和开具商品发票,都被卜蜂莲花超市拒绝,表示小票无法重新打印,无法查阅视频,随后再次致电卜蜂莲花400热线,将我的诉求告知,并且告知客服,购买商品不开发票的行为,是否属于偷逃税款的行为,客服记录后,于今日15号,我在卜蜂莲花超市取得了商品发票,并且明确显示了商品明细,随后致电厂家,态度嚣张跋扈,告知我说你愿意去哪告,是你的权益和义务,你有本事去起诉去。我们公司也有法务,也可以完全做好应诉的准备,这样一家企业,知道消费者无法购买了几十块的东西,为了这个东西我去起诉,我耗费的不仅仅是时间成本还有我的个人经历,这样的企业拿捏了这点后,完全不把消费者放在眼里。
这件事情为何如此拿住不放,是因为在今年3月购买的正大午餐肉中出现了塑料壳异物,随后第一时间致电了超市客服台,并且告知客服台,请转告你们厂家,生产人吃的食物注意下卫生和安全,服务台表示知道了,随后我把该商品自行废弃,并从未要求企业包括超市对我有任何赔偿。但是紧接着3个月不到的时间,购买他们家的午餐肉产品再次出现了异物。就证明了该厂家在生产食品的时候存在了卫生隐患问题。
我查阅了相关食品安全的法条,并且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的权益上明确表示了:超市作为销售企业销售问题产品,有对顾客进行先行赔付的责任,但是该超市每次都是以是集团商品为由,为我记录,稍后有人联系我,多次拨打了超市400,每次都是表示有人联系我,但是时至今日,都是我每次主动再次拨打400要求帮我记录,再无任何人员联系我。卜蜂莲花超市作为销售方,完全有义务和责任做好消费者的配合和沟通工作,而不是出现问题后,直接推卸给企业集团,告知消费者说,这个是集团商品,集团会联系厂家处理的,这样的超市还有责任的义务和责任的担当吗?
作为一家外资企业,服务好消费者是本质工作,但是这家企业完全没有,作为一家食品外资企业,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才是发展根本,但是这家企业将食安法完全置之不理。
诉求:
1.要求西安经开区凤城八路卜蜂莲花超市,做好对消费者的沟通和服务,做好超市该有的先行赔付责任和义务。
2.请相关部门做好该产品,该批次的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