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清学府城物业收取业主充电服务费 是否合理?

用户_fwWp
2023-04-18 09:37
点击数:

华清学府城的供电形式为转供电,业主需要在物业进行购电,业主在个人自建充电桩的电费为0.65元/度,物业解释为0.51元/度电费+0.14元/度充电服务费=0.65元/度。

地下车库的充电桩是在业主自己的车位上自费购买和自行建造的。我个人认为物业无权收取充电服务费,理由如下:

根据市物发2016-37号和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细则,其中都明确充电桩服务费应为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收取,市物发2016-37号更是规定了住宅小区不应收取充电服务费。

请发改委明确这个问题,如不应收取请市场监管执法部门进行责令物业退回业主多交的费用。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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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清学府城物业收取业主充电服务费 将退费
新城区
2023-04-28 14:21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4月21日,我局收到区委网信办舆情件,该件于4月18日,区政府电子政务中心编号2023102《网上舆情提示函》已转发我局,内容为投诉“华清学府城物业收取业主充电服务费是否合理”的舆情,该舆情为用户fwWp(电话13060406312)于4月18日发布于陕西头条“民生热线”。内容为“华清学府城业主在自建充电站庄的电费为0.65元/度,物业解释该费用组成为电费:“0.51元/度”,充电服务费“0.14元/度”;业主认为住宅小区不应收取充电服务费,要求发改委政策解释,如不应收取请市场监管执法部门进行责令物业退回业主多交费用”。

收到该舆情,我局高度重视,安排韩森寨市场监管所调查处理。

一、高度重视做好舆情研判

接到舆情后,韩森寨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4月19日进行情况核实。

二、履职尽责做好核查处置

2023年4月19日,韩森寨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城区幸福南路5号的西安华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在该单位收费处公示栏信栏中标注有:新能源车收费标准为0.65元/度,现场随机抽取“收费票据”,与公示情况一致。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65号,附件《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中明确: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包含“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其中包括:“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的通知》陕价商发〔2014〕99号中关于规范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其中对上述已明确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用电,暂不执行阶梯电价,其中:陕西电网用电价格在居民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万时提高1.26分。

韩森寨市场监管所责令物业部门严格按照文件执行,尽快核算相关多收取费用、及时拿出退费解决方案。

2023年4月21日,西安华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回复中明确“将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充电桩电费按照每度0.5109元/千万时进行收取。对于多收取费用尽快与业主联系,商讨退费具体事宜”

三、今后打算

我局将认真分析舆情反映出的问题,加强辖区物业公司物价收费管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韩森寨市场监管所将监督物业方完成退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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