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的一名在编教师,于2022年9月入职,因种种原因,考虑再三选择辞职。然教育局以五年服务期未到为由,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可是招聘公告里明确说明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招聘合同暂行办法》《陕西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管理,并实行试用期制,两则条例明确说明试用期聘用人员随时可以提出辞职,而我又处于试用期,我的辞职合理合法,为什么不能批复?试用期本为双向选择,我正当合法的权利为何被剥夺了?


我是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的一名在编教师,于2022年9月入职,因种种原因,考虑再三选择辞职。然教育局以五年服务期未到为由,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可是招聘公告里明确说明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招聘合同暂行办法》《陕西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管理,并实行试用期制,两则条例明确说明试用期聘用人员随时可以提出辞职,而我又处于试用期,我的辞职合理合法,为什么不能批复?试用期本为双向选择,我正当合法的权利为何被剥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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