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蔡家坡镇公用事业服务站回复:
1、郑三组村民范某、李某夫妇1994年8月24日生育一女,于2008年2月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按照当时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保健费每人每月5元,夫妻二人每月10元,一年是120元,孩子年满14周岁,次月后不再领取保健费。2008年2月范某夫妇领证后,2008年2月至8月份共计保健费70元,当年已发放到位;故范某反映落实30年独生子女保健费6480元问题不实。
2、独生子女养老金:按陕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独女户家庭父母年满55岁方可享受每月100元,每年1200元奖励扶助金。范双洲1967年出生,2022年55岁,按照要求村委会2021年奖扶已上报,2022年已享受1200元的奖扶金;其妻子李某1969年出生,现年52周岁,未满55周岁,故反映落实夫妻双方每月106元问题不实;
3、范某夫妇每人每年合疗政策补贴已享受;独生子女家庭每年办理的安康保险也已办理;胡新村郑家三组近二十年无集体经济财物分配;在2015年土地确权调整时,胡新村因农村土地田块大小不一,每组人口和土地数量不同,每组分配土地亩数不一样,范某所在组按人分地每人1.1亩,范双洲1户3人确权面积是3.3亩,实际种地3.6亩;当时全村土地确权时独生子女都没有享受政策,故反映独生子女户政策没落实到位,问题不实。
蔡家坡镇人民政府回复:我镇接到贵处转来的《舆情提示》第23期陕西头条账号“秦岭民声”发布:安乐镇胡新村郑家磨三组范双洲称其一直未领取到独生子女补贴金的信息后,领导十分重视,安排专人及时调查处理,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基本情况:范双洲,男,现年55周岁,系蔡家坡镇胡新村郑三组村民,其妻李建琴现年52周岁。该夫妇于1991年结婚,1994年8月24日生育一女,2008年2月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属独生子女户。
1.范双洲反应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问题:按照2002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每月领取不低于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孩子年满十四周岁,次月后不再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范双洲夫妻于2008年2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孩子于2008年8月满十四周岁,从领证之日起计算应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7个月,共计35元。当年蔡家坡镇已给范双洲发放到位。
2.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相关问题:范双洲与其妻子李建琴均为农村户口,按《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农村独女户家庭父母年满55周岁,由本人填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手册》,经过村、镇、县三级审核,可享受每月100元独女户奖励扶助金,每年共计1200元。范双洲2022年满55周岁,按奖励扶助政策,现已纳入独女户奖励扶助对象,并于2022年起享受每年1200元奖励扶助金。其妻李建琴1969年出生,现年52周岁,未达到奖励扶助年龄。
3.落实承包地划分中,独生子女户享受的优待政策,及子女就业优待政策相关问题:胡新村郑家三组近二十年无集体经济财物分配;在2015年土地确权调整时,胡新村因农村土地田块大小不一,每组人口和土地数量不同,每组分配土地亩数不一样,范双洲所在组按人分地每人1.1亩,范双洲1户3人确权面积是3.3亩,实际种地3.6亩。
在此,感谢您对计生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群众知晓,严格落实各项政策,全力保障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