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中的两个问题
一、关于变相停水、停电
夏天将至,正是用水电的高峰期,咸阳市壹品兰轩小区的业主却遭受到变相停水停电的尴尬.每周只可以购水电一次,每次水只购10元,电费不能超过60元,业主经常澡都不敢放大水洗,空调都不敢开。
咸阳诚瑞物业公司2017年入驻到我们小区,于去年已经到期,至今未退出,物业限制一周只可购买一次水电来强制收取物业费,我们经过咸阳市里的各部门了解,前物业打了擦边球用限制购水电变相的停业主的水电。我们上网查了一下,其他省份都有这方面的说明不得限制,附,湖南省、郑州市、日照市相关法条。
咸阳市已经多个小区发生卡水卡电的问题,亨星锦绣城,壹品兰轩小区,这是网上曝光的,已经是经常性的问题了。希望解决。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7〕4号)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或限制业主购买水电的数量。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也不得采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关于业主投票表决。
我们小区成立业委会,有以下几点向发改委领导说明。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国家发改委《物业条例》表述中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 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一点:在这里,明显的提高了讨论表决的高度与难度。明显的对国家发改委对于业主表决的人数提高一个维度,从2/3 提高到3/4,提高了9个百分点,从过半提高到2/3,提高了16个多的百分点。现在住房有的业主是投资,对成立和表决都不关心,有一部分业主是工作忙,不愿意参与。想达到3/4可真不容易,业委会成立不容易,有些业主的联系方式找不到。这一点上也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异,明显的不同于国家发布的条例上位法规。希望能同步于国家发改委的文件要求。
第二点:三十八条的第一句话是重复表述,对第二句话没有作用,只对第三句话有个限制条件,而且改变了第三句话的原意。
第三十八条里所表述的“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具体是指第三十八条里的那几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