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人,女,生于1971年,1990年至2002年在汉中市卷烟厂(国有企业)工作,2012年在南郑县养老经办中心办理了陕人社厅145号文件补交了参保费用42000余元,已缴满15年,根据145号文件政策明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曾经在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的就可以按50岁办理退休,可是养老经办中心人员查询我的社保却是个人灵活就业,无法在50岁退休,而且缴费系统显示我的缴费金额为30398元,当年缴费发票显示我缴纳金额42000多元,两者严重不符。请各位领导协调解决我的退休问题以及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汉中市卷烟厂50岁女职工不能正常退休
朱女士
2021-03-11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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