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卷烟厂50岁女职工不能正常退休

朱女士
2021-03-11 09:58
点击数:

本人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人,女,生于1971年,1990年至2002年在汉中市卷烟厂(国有企业)工作,2012年在南郑县养老经办中心办理了陕人社厅145号文件补交了参保费用42000余元,已缴满15年,根据145号文件政策明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曾经在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的就可以按50岁办理退休,可是养老经办中心人员查询我的社保却是个人灵活就业,无法在50岁退休,而且缴费系统显示我的缴费金额为30398元,当年缴费发票显示我缴纳金额42000多元,两者严重不符。请各位领导协调解决我的退休问题以及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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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21-03-11 09:58
已转交 2021-03-24 16:59
已反馈 2021-04-06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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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厂50岁女职工不能正常退休 南郑区回复
南郑区
2021-04-06 14:55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回复:关于网友朱女士反映“汉中市卷烟厂50岁女职工不能正常退休”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经核实,网友朱女士名叫朱新艳,家住南郑区大河坎镇。3月29日,我区养老经办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朱新艳见面沟通,对其反映的两个问题做了详细的政策解释和宣传。

(二)核查处理情况

1、关于办理退休申请的问题。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原集体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陕劳社函〔2003〕23号),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中曾在国有、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退休年龄可参照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精神,按50周岁执行。信访人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为1971年4月,按照相关规定, 2021年4月可办理退休申请,待2021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公布后,计算退休待遇。3月11日信访人提出“不能正常退休”问题时,尚未到正常退休时间。

2、关于反映的“缴费4万多,缴费系统显示3万多”的问题。

经核实:信访人朱新艳于2009年以个人身份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当年缴费5934.97元;2010年缴费3453.36元;2011年缴费6859.8元;2012年缴费7808.64元;2013年按照(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精神补缴1993年1月至1997年8月5868.01元、1999年1月至2008年12月13370.88元,共计6笔缴费,合计43295.66元。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信访人缴费记账中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两部分,在手机APP里只显示个人账户储存额,统筹基金暂不显示。所以,信访人反映的“缴费4万多,缴费系统显示3万多”问题不属实。

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解释,信访人朱新艳消除了误会,并约定于2021年4月份到区养老经办中心办理退休申请和审批。

(三)下一步工作

针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区政府已责成区养老经办中心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增强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大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和保障好参保群众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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