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6月19日早在该平台抢购(【7店通用】美味大放送“鸭”~仅29.9元抢门市价62.8元百代鸡琵琶鸭套餐)付款29.9元,由于对该店次套餐品质及口味不满意(7月8日抢购的另一个套餐已经消费,体验过以后觉得口味及品质不满意),直到目前我的商品一直未消费,为过期作废,跟客服多次沟通过后,客服反馈仅可以退一半的费用,我不同意该处理方法!我的29.9元就这样被该商家强制占有!
此处申诉旅划算西安站平台五宗罪:1:涉及制定霸王条款 2、违法公平交易的原则 3、不正当获利 4、以不道德的方式占用消费者资金 5、拒绝售后服务。本人怀疑平台非法占用消费者资金且涉及霸王条款。设定了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剥夺了消费者应有的权益。
以下为针对这种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工商市字〔2012〕39号印发《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
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货、退款的相关规定,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本案例中,团购网站以团购网页已作出团购券“过期无效”“过期不退款”说明为由,拒绝退款的做法违反了《消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以及《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的规定。
《消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这样的交易条件是团购网站单方面确定的,消费者并无讨价还价的余地,事实上剥夺了与之交易的消费者可能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合同终止后要求解除合同、退回款项的权利,是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综上,对该平台作出投诉,希望其就不当行为及时整改,诉求:尽快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