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车司机无照驾驶致人死亡 汉阴江山商砼公司推脱责任

张凤丽
2018-01-11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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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4日晚11时左右,我老公王伟(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平梁镇新河村二组村民)驾驶摩托车回家行驶在太平村路口被一辆汉阴江山商砼土罐车横穿马路当场压死。

肇事者当时并没有选择报警,而是逃逸了,后来是别人报警,警察到现场发现司机不在,才追去他们的所在的江山商砼公司把人抓获。

经核实,肇事者张涛(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双星村居民)是属于驾证已吊销半年之久了,无证驾驶,就因为他的无证驾驶导致王伟当场死亡,整个脑组织和头骨全部碎掉散落在地面,现场惨不忍睹。

可是当交警通知我们家属时,已经是接近深夜两点多了,赶去现场只看到地面有大量血迹和头骨,太平村离我家新河村开车只要几分钟就到了,为什么交警不通知我们家属,就私自和肇事方公司的人强行让殡仪馆的人把死者拉走了,当时肇事方公司所有人都去了现场,唯独我们家属不通知,这其中到底隐瞒了什么真相?我们真的好冤呀。

事情发生后肇事者家属以及肇事者所在的公司都没一个人问候过我们家属,我们家属一直处于悲痛之中,死者王伟上有82岁的爷爷奶奶,身体一直不好,因为这次孙子的死让他们备受打击,晕死几次,而我的家公家婆和我的父母都是伤痛晕死几次,可怜王伟还有一个女儿才11岁,女儿一直很优秀,跳拉丁在省里得金奖好几次,可是现在整个家庭的顶梁柱唯一的劳动力已经不在了,孩子即将面临辍学,老人面临无人赡养,这一家人要怎么活。

直到现在事情发生到今天已经是38天了,对方一直不予给我们处理,经过11次协商,都毫无结果,江山商砼董事长至今没有露过面,我们请求了汉阴县政府,安监局局长,法院,双方律师,交警大队,公安局,经贸局,县里司法局,平梁镇司法局,我们村村干部,双星村村干部,全部都到场协商,可是对方董事长还是不予理财不予露面,他们仗着有钱有势,财大气粗,要求我们上诉走司法程序,我们是普普通通的农民既不懂法也没有能力和精力去走司法程序,我们只希望能尽快处理这件事,能让死者入土为安,家属得到安慰!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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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车司机无照驾驶致人死亡 汉阴县交警大队回复
汉阴县
2018-01-23 15:24

汉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回复:就网友反映“司机无照驾驶致人死亡,公司推脱责任”一事,我局高度重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4日23时19分,我局交警大队接县局110指挥中心转警:在汉阴县城关镇太平村路段(316国道1962km+990m)处,道路北侧倒了一辆摩托车和躺了一个人,请求出警。接警后,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封锁警戒,并及时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工作。

经核查:2017年12月4日23时许,张涛(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现年36岁,户籍地:汉阴县城关镇双星村五组,系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持B1B2证,驾驶证状态为注销状态,驾驶证号:612422197906160017)驾驶陕G1608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316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肇事路段处(汉阴县城关镇太平村路口以西500米处),在左转弯过程中进入燎原重卡汽修厂,适遇王伟(男,1984年01月06日出生,现年33岁,户籍地:汉阴县平梁镇新河村二组,系陕GL905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持C1E证,驾驶证号:612422198401061018)驾驶陕GL905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16国道自东向西行驶,王伟在避让张涛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时失控摔倒,摔入道路北侧车道,导致张涛驾驶的货车右侧后轮从王伟身体上碾压过去,造成王伟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张涛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我局于2017年12月5日1时40分将其抓获。

后经我局交警大队经现场勘察、调查认定:张涛持注销状态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夜间上道路行驶,安全意识差,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周,未遵循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通规则,且发生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伟夜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安全意识差,车辆操控不当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涛已经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我局执行逮捕,现已羁押。本案于2018年1月20日依法移送汉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我局已告知王伟家属可以依法向汉阴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取赔偿。

二、网友反映的问题核查情况

(一)关于网友“张凤丽”反映的“张涛驾驶证已吊销半年之久,属于无证驾驶”问题。经公安机关调查查明:张涛于2016年7月19日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辆,被我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理并对其驾驶证记扣12分,张涛原持A2驾驶证自动降级为B1B2,事后张涛未到公安交管部分参加满分学习。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清理重点驾驶员违法行为工作过程中,发现张涛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同时也未参加学习,系重点违法驾驶员,公安机关督促其到相关部门参加“满分学习”,张涛自称身份证号与驾驶证号不相符,同时自己也不愿参加学习培训,并于2017年9月6日书面申请对B1B2驾驶证注销。目前,张涛所持的B1B2机动车驾驶证网上显示为注销状态,并非为吊销,属于无证驾驶。

(二)关于网友“张凤丽”反映的“为什么交警不通知家属,私自和肇事方公司强行让殡仪馆的人把死者拉走了?”问题。经核查:我局于23时19分接警,处警民警于23时25分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理,23时35分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医务人员到达现场,确认王伟已死亡。民警在清理现场过程中,在王伟身上找到一部手机,因无法分辨其家属电话号码,处警民警便通过其手机里的通话记录拨通了其中一个电话号码,该机主自称是王伟的朋友,民警告知其尽快通知王伟的家属到现场配合处理。

当时因未能联系到其家属到现场,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43条:“交通警察应当尽快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并告知伤亡人员家属伤者就医的医疗机构或者尸体的存放单位”等规定,办案民警在无法联系王伟家属到现场配合处理的情况下,我局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将死者尸体运往殡仪馆存放。

后我局于次日2时将犯罪嫌疑人张涛带往现场指认时,自称王伟舅舅的人才赶到现场,我局办案民警依法告知了王伟尸体存放于殡仪馆。

因此,网友“张凤丽”反映的此问题失真,交通警察在处理本起亡人事故中,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规定执行,不存在交警私自和肇事方公司强行让殡仪馆拉走死者王伟尸体的情况。

(三)关于网友“张凤丽”反映的“事情发生后肇事者家属以及肇事者所在公司都没有一个人问候过我们的家属,对方一直不予给我们处理问题”的情况。经核实:事故发生后,我局交警大队先后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了2次调解,据了解当事双方在一起共进行了6次协商,均因王伟死亡赔偿金数额分歧过大,至今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期间,王伟家属及亲属组织人员拥堵张涛所在公司江山商混有限公司大门,索要高额赔偿,目前,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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