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公安局回复:2017年9月19日,我局收到西部网网上舆情调查函(网调字[2017]第0958号)关于网友反映“洛南县领导儿子开车撞人致死24天不露面”后,副县长、公安局长李建锋、政委张先斌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由交管大队大队杜雅负责,县局督察抽调专人予以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王鹏(又名王天印),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0日,家住洛南县四皓街道办柳树洼村六组,系洛南县永丰供电所职工,身份证号:612522196302101236,驾驶陕H61136号二轮摩托车。
闫永波,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29日,家住洛南县城关街道办环城西路26号,系洛南县环卫队职工,身份证号:612522199009290019,驾驶陕AN97X5小车。
二、事故经过:
2017年8月22日20时许,王鹏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H61136号大阳二轮摩托车沿四洪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永丰镇焦村路段时驶向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闫永波驾驶的陕AN97X5号福克斯小车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王鹏受伤,当日20时03分,闫永波报警,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8月26日王鹏在商洛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查处情况:
接到报警后,我局交警大队永丰交警中队立即对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察,次日案件移交洛南县交警大队事故股,及时就事故经过及发生的原因进行了调查取证。经现场勘查和调取闫永波当天行车记录仪,当日晚20时许,闫永波驾驶的陕AN97X5号福克斯小车会过多辆小车、摩托车后,王鹏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突然左转,驶向道路北侧后,陕AN97X5号福克斯小车向南避让,最终导致二轮摩托车车头与陕AN97X5小车右前大灯位置碰撞,王鹏受伤。我局交警大队及时聘请第三方对事故车辆进行了鉴定,车前大灯未改装,双方对鉴定结论无异议。
8月27日,在我局交警大队事故股的要求下,闫永波委托其朋友交来三万元丧葬费,但王鹏家属拒不领取。9月1日,应事故双方当事人(代理人)要求,我局交警大队主持,就王鹏死亡赔偿问题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双方因赔偿差距较大,无法达成协议,于是告知双方待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若双方提出调解申请再重新组织调解或通过诉讼解决。9月13日,经我局交警大队会议研究,依法对本此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本起事故王鹏负主要责任,闫永波负次要责任。当日向王鹏家属送达了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并当场告知了王鹏家属若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在三日内到商洛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9月14日王鹏家属通过电话告诉民警他们要对此事故进行复核。
事故发生后,我局交警大队积极按照程序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了公开,不存在网贴所反映的“徇私舞弊、官官相护、徇私枉法”情况和“私自改装车辆”问题。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市局交警支队做好案件复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