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求助,我的爱人就职杨凌示范区医院,现已怀孕生产,按照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第五章第四十八条阐明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别的单位均已按照新法律条例执行,而示范区医院单位却强压拒不执行新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仍旧按照之前老的条例,不给职工增加法律规定的产假,并以医院女员工太多休假时间过久影响医院工作为由拒绝执行新条例,这不是典型剥夺女员工人权吗?法律实施公布过去近3月,作为一个地方事业单位仍旧不施行省人大公布条例规定,以单位领导的权利压制法律施行,让普通员工不能享受国家福利与相应权利,反映至当地卫生劳动主管部门至今未监督执行。请相关部门监督其执行法律条例在其单位顺利执行。还普通员工法律赋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