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医院不按计生条例执行 不给职工增加产假

李明 发表于 2016-08-18 08:43:39 点击数:

  • 感谢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求助,我的爱人就职杨凌示范区医院,现已怀孕生产,按照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第五章第四十八条阐明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别的单位均已按照新法律条例执行,而示范区医院单位却强压拒不执行新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仍旧按照之前老的条例,不给职工增加法律规定的产假,并以医院女员工太多休假时间过久影响医院工作为由拒绝执行新条例,这不是典型剥夺女员工人权吗?法律实施公布过去近3月,作为一个地方事业单位仍旧不施行省人大公布条例规定,以单位领导的权利压制法律施行,让普通员工不能享受国家福利与相应权利,反映至当地卫生劳动主管部门至今未监督执行。请相关部门监督其执行法律条例在其单位顺利执行。还普通员工法律赋予的权利

  • 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达至:杨凌示范区 。

  • 杨凌示范区:网友妻子休产假的问题已妥善解决

    尊敬的网友“李明”:

    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督查室给予回复,以下是回复的主要内容:

    接到贵网关于网友反映“杨凌示范区医院不给职工增加产假”的舆情调查函(网调字〔2016〕08091号)后,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示范区管委会督查室对网友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向贵网函复如下。

    2016年5月26日,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施行后,示范区医院组织全院职工进行了学习,同时,对全院女职工休产假相关情况进行了摸底统计。8月1日,该院召开院务会议,对女职工休产假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从8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落实女职工产假,并对截至5月26日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以及5月26日至8月1日期间申请休产假的女职工,按照新《条例》规定产假标准,给予补休产假。至此,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在杨凌示范区医院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网友“李明”反映的其妻子休产假的有关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今后,我们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全区企事业单位和区内企业执行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没有严格及时执行新《条例》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责令立即整改,确保新《条例》在示范区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切实保障全区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复。

    以上回复仅代表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如有疑问,请在原帖后面跟帖留言或继续在民生热线栏目发帖反映。

    西部网

    2016年8月25日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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