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问题1:开发商在8号楼小区下面建设供暖设备未书面告知业主,此供暖设备产生噪音已经严重影响8号楼业主休息。问题2:此供暖设备产生噪音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范围内。问题3:此设备放在8号楼下业主共有区域,是否安全,是否会对人身造成二次伤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