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用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规定禁止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3、频阳紫郡小区8号楼下商业部分原本规划是否为餐饮经营,且是否具备配套的专用烟道设施,是否符合相关环保和建筑设计要求。
4、相邻权规定:楼下餐饮店在8号楼二楼平台搭建排烟通道及打孔以及8号楼二单元楼下开门未经8号楼其他业主同意,现楼下餐饮经营者做法已经损害相邻业主正常生活,请求停止损害。
后附照片: